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案后能否反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7:55交通事端发作后,当事人在调停协议中约好:“本起事端一次性处理结案,往后两边无异议。”假如受害人在协议签定一年后发现漏赔残疾补偿金和精力抚慰金,能否经过诉讼途径要求肇事者增赔呢?
4月21日
,跟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书的送达,一同因而发作的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案尘埃落定,法院再次驳回原告鞠某对被告朱某的诉讼恳求。
2003年3月19日19时30分
,被告朱某酒后驾驭二轮摩托车途经江苏省海安县一公路由南向北行进时,原告鞠某正好骑自行车在朱某摩托车前方路旁边亦由南向北行进。朱某采纳办法不妥,其摩托车冲上去与鞠某的自行车发作磕碰,致鞠某跌倒受伤。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医治,确诊为右锁骨骨折,经住院医治后出院。事端发作后,公安交警部门确定,本起交通事端朱某负悉数职责,鞠某无职责。
2003年7月28日
,经交警部门安排两边当事人进行调停,鞠某与朱某自愿达到如下协议:1、鞠某结案前医药费、交通费由朱某凭证按实付出;2、朱某全额承当鞠某误工费 5122.17元,护理费392.7元,住院膳食补助费396元,二次手术费300元,现场丢失200元,事端处理人员误工费83.97元,算计6494.84元;3、结算方法,以现金于
2003年8月5日前
结清;4、本起事端一次性处理结案,往后两边无异议。协议签定后,朱某已依约实行义务。
2004年5月11日
,鞠某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
2004年12月2日
,劳作判定委员会依据《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确定鞠某因工伤残十级,并按照程序宣布《劳作判定结论通知书》。
2005年11月29日
,鞠某向海安县法院提出路途交通事端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案。
2005年12月8日
,海安县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鞠某诉称,
2003年3月19日
,被告朱某将我锁骨撞折后,我于2004年下半年才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至今上臂活动受限,功用受到影响。依据现在的伤情,我已构成残疾,朱某依法应当补偿我残疾补偿金和精力危害抚慰金。虽然经交警部门调停,我与朱某达到了补偿协议,但协议约好的补偿项目中并不包括残疾补偿金、精力抚慰金,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向我依法补偿残疾补偿金、精力危害抚慰金。被告朱某辩称,我与原告鞠某之间发作的交通事端现已交警部门调停达到协议,而且两边约好事端一次性处理结案往后无异议,协议签定后我亦按约实行,因而本起交通事端现已处理,故恳求法院判定驳回原告鞠某对我的诉讼恳求。海安县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系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胶葛,事端发作后,原告鞠某、被告朱某于
20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