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荣誉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3:10
什么是损害荣誉权?关于荣誉权法令有什么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来告诉您相关的规则。
损害荣誉权应承当哪些法令职责
对损害荣誉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134条的规则,损害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主要有:中止损害、康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构成损害荣誉权的条件有四个,即有损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荣誉受损害的现实、荣誉受损是该损害荣誉的违法行为所形成、行为人在片面上具有差错。依据这一构成要件,下列详细的损害荣誉权的行为,均应承当相应的职责:
1.不合法掠夺别人的荣誉。这是最典型的损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组织作出就宣告吊销或掠夺权利人的荣誉。如某厂员工高某屡次获省劳动模范称谓,并给予两次提升薪酬的奖赏。后来,因揭露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告吊销高某省劳模称谓,吊销其奖赏的薪酬。在这一案子中,高某取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同意的,该厂长底子无权宣告吊销此荣誉,故属不合法掠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损害。
2.不合法侵吞别人荣誉。这是指对别人取得的荣誉,行为人以不合法手段进行冒领、侵占或偷盗。如某县决议对拔刀相助的农人刘大民颁发荣誉称谓并颁发奖金,参与颁奖仪式的告诉寄出后,邮递员误将信送到了与刘大民同村的刘大明手中。刘大明乘机假充刘大民领取了荣誉称谓和奖金。在本案中,刘大明就侵犯了刘大民的荣誉权。
3.低毁别人取得的荣誉。这是指有的人因各种原因,如对别人取得荣誉心胸忌炉等而低毁荣誉权人,引起别人对荣誉权人荣誉的取得的置疑,因此构成对别人荣誉的损害的。
4.损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这是指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损害的行为,它包含拒发或扣发奖金、破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如某单位依据规则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颁发荣誉称谓并各奖赏两万元。后因有人反映奖金数额过高,单位领导便擅自决议,对获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剩余的1万元捐给工会,用作工会活动经费。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荣誉权的损害。
损害荣誉权应承当哪些法令职责
对损害荣誉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134条的规则,损害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主要有:中止损害、康复荣誉、返还物质利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构成损害荣誉权的条件有四个,即有损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荣誉受损害的现实、荣誉受损是该损害荣誉的违法行为所形成、行为人在片面上具有差错。依据这一构成要件,下列详细的损害荣誉权的行为,均应承当相应的职责:
1.不合法掠夺别人的荣誉。这是最典型的损害荣誉权的行为。它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组织作出就宣告吊销或掠夺权利人的荣誉。如某厂员工高某屡次获省劳动模范称谓,并给予两次提升薪酬的奖赏。后来,因揭露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到厂长的报复。该厂长宣告吊销高某省劳模称谓,吊销其奖赏的薪酬。在这一案子中,高某取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同意的,该厂长底子无权宣告吊销此荣誉,故属不合法掠夺荣誉,构成了对高某荣誉的损害。
2.不合法侵吞别人荣誉。这是指对别人取得的荣誉,行为人以不合法手段进行冒领、侵占或偷盗。如某县决议对拔刀相助的农人刘大民颁发荣誉称谓并颁发奖金,参与颁奖仪式的告诉寄出后,邮递员误将信送到了与刘大民同村的刘大明手中。刘大明乘机假充刘大民领取了荣誉称谓和奖金。在本案中,刘大明就侵犯了刘大民的荣誉权。
3.低毁别人取得的荣誉。这是指有的人因各种原因,如对别人取得荣誉心胸忌炉等而低毁荣誉权人,引起别人对荣誉权人荣誉的取得的置疑,因此构成对别人荣誉的损害的。
4.损害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这是指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损害的行为,它包含拒发或扣发奖金、破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如某单位依据规则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颁发荣誉称谓并各奖赏两万元。后因有人反映奖金数额过高,单位领导便擅自决议,对获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剩余的1万元捐给工会,用作工会活动经费。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应得物质利益的行为,构成了对荣誉权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