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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定金罚则不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7:33

定金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则的一种合同实行的担保方式,有违约好金、定约好金等订金如没有特别阐明只相当于预付款,不适用双倍罚则既然是预付款,一方违约时,两边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实行;假如无约好,经营者违
两边违约好金罚则不适用根本案情 1992年3月,深圳甲公司和山东乙公司签定日本热水器购销合同合同约好,甲公司供应乙公司日本热水器1万台,总价款1500万元,价格条件CIF山东烟台乙公司在4月30日前付出货款的10%为定金并在付出后7天内开具信用证1992年12月31日前分批交货结束货品余款依照每批交货的实践数量扣除当批货已付的10%的定金由乙公司一次付清提货,甲公司有必要确保货品的数量、质量及交货期(10月31日前),不然依照该批货品价款的5%补偿 4月2日,两边签定弥补合同,约好如山东烟台港不处理此货品入关,乙公司应当即告诉甲公司,合同价格条件改为CIF广西北海,交货地址为广西北海货品单价上调2%,即每台1800元甲公司担任组织公路和铁路运送,运费由乙公司承当本弥补合同在收到乙公司有关烟台港不处理入关手续的电报告诉后才收效4月2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汇出定金100万元 7月3日,甲公司告诉乙公司榜首批货品已到北海,请乙公司当即到北海提货在接到告诉后,乙公司派人携汇票赴北海提货两边在北海处理了1000台热水器的提货,并按每台1500元而非1800元处理交款手续8月23日,甲公司告诉乙公司在北海提取第二批1000台货品并对榜首批货的货款额提出贰言,而乙公司则对交货地址和陆路运送费用的承当问题发作贰言,要求甲公司付出陆路运送费用并承当改动交货地址的违约职责,故未付出第二批货品货款之后,甲公司一再与乙公司交涉,两边发作争议至合同实行期满后,甲公司未再向乙公司供给合同约好的货品 12月5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合同签定后,我方准时实行合同职责,付出了定金,而甲公司私行改动交货地址,未能按合同规则的数量和时刻交货,要求判定甲公司双倍返还未实行货品部分的定金,付出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等并停止合同甲公司答辩称,两边的弥补协议现已收效,因为乙公司的原因形成本身无法如期发货,乙公司未及时付出货款现已构成违约,应承当相应职责法令剖析 一、两边签定的弥补合同是否收效 弥补合同作为对主合同的弥补和修正,其法令效力能够作为合同的附件而与主合同一起收效或经过两边约好的收效条件建立时发作约束力如归于对主合同的修正,其收效后,有关合同的实行适用弥补合同的规则 本案中,两边签定的弥补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对主合同进行修正的法令文件该弥补合同规则,如“烟台港不处理此货,买方应当即电告卖方,交货地址改为广西北海港”,即在乙公司关于“烟台港不处理此货”的电报宣布后弥补合同所附条件建立,则弥补合同发作法令效力,因而两边对货品单价和实行地址选用弥补合同的规则而非主合同的规则 在合同的实践实行中,乙公司并未向甲公司宣布关于“烟台港不处理此货”的电报,那么,甲公司自动提出在北海交货的要求是否违背合同?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则,合同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合同因而,在本案合同的实践实行中,甲公司在未接到乙公司的电报告诉的情况下,单独面改变合同实行地址的行为彻底归于违约行为可是,在接到甲公司关于改变交货地址的告诉后,乙公司不只未就对方改变交货地址提出贰言,反而在甲公司提出的交货地址处理提货和交款手续,这就标明,乙公司经过本身的行为对甲公司改变实行地址行为予以了认可,因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经过乙公司的追认行为就交货地址的改变达到一起,导致弥补合同在现实上现已建立,因而,该弥补协议对两边具有约束力,两边在实行中的权利职责应当依照弥补合同的规则实行 二、在合同的实行过程中,两边的行为构成了一起违约 《经济合同法》规则,合同依法建立,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实行合同约好的职责 本案中,因为两边的约好和现实上的实行行为,主合同和弥补合同均已发作法令效力,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而在实践实行中,甲公司本应负有如期按量向乙公司供给货品的职责,但甲公司在实行两次交货职责后,未能依照合同持续实行,归于违背合同的行为,应承当延期供货的违约职责而乙公司因为本身的现实行为导致弥补合同建立,在收到货品后,本应依照弥补合同规则的数额交给货款并付出陆路运送费用,但实践上乙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的规则完结本身的职责,其行为也违背了合同赋予的职责,乙公司相同呈现违约的行为,其关于弥补合同未建立而应革除其延期付款职责的抗辩没有法令依据因而,乙公司应当承当未如期付出货款的民事职责,对其违约行为担任 三、乙公司因违约行为而无权要求甲公司承当定金罚责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则,当事人一方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能够向对方给付定金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予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纳定金的一方不实行职责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便是我国法令所建立的定金罚责实行该定金罚责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且具有差错假如违约人并无差错,例如因不可抗力形成违背合同,则不该实行定金罚责在这种情况下,接纳方只承当原数返还定金的职责 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只有当付出定金系守约方且接纳定金方发作违约行为并有差错时,才干支撑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本案中,乙公司在合同实行过程中,未能依照合同和弥补合同的约好向供货方及时付出货款和运送费用等,发作了违约行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归于片面上有差错的行为,其违约行为使得有关运用定金罚责的法定条件没有建立,因而,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就未实行部分的货品的定金予以双倍返还 四、合同停止实行后两边职责的区分 在合同两边实行完榜首批货品的交货和付款的职责后,两边在第二批货品的实行上发作争议,使得合同发作争议,关于之后的若干批货品的交货等未能有协议或新的法令行为,从合同实行的实践剖析,两边均不再有持续实行合同的志愿,加之在合同前期的实行中,因为两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未能全面实行,且现已呈现两边一起违约的行为,因而,合同的持续实行现已成为不必要,应当予以免除 因为合同呈现被免除的景象,在合同的实行中两边均有违约行为,归于混合差错导致的一起违约,不归于单独违约,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则,当事人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各自承当违约职责在合同被免除后,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则的“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受丢失的一方”两边应依据法令规则整理债权债款,相互间不该再追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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