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出售买卖公房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1:24王先生是甲公司的员工。其一家三口寓居的房子是公司享有产权的公房。2007年5月8日,未经产权单位甲公司的赞同,王先生将承租的公房卖给了张先生,并缔结房子生意协议,该协议写明:王先生以3万元价格将房子出卖给张先生一切。之后,两边履行了协议。
2010年3月,王先生的儿子小王传闻本来的房子要拆迁,且承租公房不能生意。所以,小王代爸爸妈妈申述,以为承租公房不能生意,要求承认房子生意协议无效,并要求张先生腾空住宅,自己乐意返还其购房款3万元。
张先生庭审中称,涉案房子承租人王先生一家无权申述。本案不应当适用合同法,因涉案房子没有房产证,两边买卖的并非房子一切权,而是房子的承租权及使用权,即用益物权。两边缔结的协议书属两边自愿。别的,王先生要求承认合同无效的诉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其并非房子的一切权人,无权要求自己腾退房子。综上,张先生不赞同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根据相关法令,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置权人无权处置别人产业。本案中的王先生未经产权人赞同出售承租公房,应为无效,故王先生返还张先生购房款3万元,张先生交还房子。
北京房产胶葛律师赵云涛分析:触及公房买卖,主张一起处理公房承租合同的改变,以削减不必要的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