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5:03今年年初,咱们对部分监狱的弛刑、假释案子试行开庭审理,5月份又从头修正拟定“关于公开审理弛刑假释案子的暂行规则”,在全省五大监狱正式施行,收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实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讨处理。
一、关于怎么确定“确有悔改体现”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则:“被判处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行期间,假如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体现的,或许有建功体现的,能够弛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弛刑、假释案子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条第1项规则“确有悔改体现”是指一起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景象:认罪服法;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活跃参加政治、文明、技能学习;活跃参加劳作,完结生产任务。第13条规则: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恪守监规,活跃参加学习、劳作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体现予以弛刑。尽管法令规则了“确有悔改体现”才干弛刑,司法解说对“确有悔改体现”也作了界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掌握“确有悔改体现”仍存在必定的难度。由于司法解说规则的四种景象是笼统的,其体现形式和内容是什么﹖衡量标准是什么﹖没有具体的解说,给了法官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对“确有悔改体现”有多种不同观念:一是以为罪犯只需有违规行为,就不能确定罪犯“确有悔改体现”,予以弛刑或假释;二是以为应以违规次数的多少确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体现”;三是以为应根据罪犯违规的性质,结合考虑违规的次数及违规的时刻归纳确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体现”。
咱们以为,第三种观念是可行的,看到了问题的实质和干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56条规则:监狱应当树立罪犯的日常查核制度,查核的成果作为对罪犯奖赏和处分的根据。监狱拟定出具体的奖扣分条款,规则了累计到达必定分数即确以为“确有悔改体现”,可向法院提请弛刑、假释定见,并以每月记分查核的具体记载作为向法院提请弛刑、假释的首要资料。因而,法院审理弛刑、假释案子,承认罪犯是否“确有悔改体现”的首要根据为记分查核记载的内容,检察机关实行监督责任也是以记分查核为首要根据。但在怎么知道和处理记分查核记载罪犯存在的违规行为及其与恪守监规的联系,违规被扣分与改造活跃获奖分的联系等问题上知道不一致,构成上述三种观念,发生三种审理成果。处理上述问题,咱们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