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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司法实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4:55

1、一起实行抗辩权与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合同联系中的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好占有对方的动产,当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产业并按照法令的规则以留置的产业折价或许以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
2、一方违约与两边违约
依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则:“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此条款规则了一起实行抗辩权与一方违约的联系,即一方违约之后,另一方享有一起实行抗辩权。一方违约包含部分实行及瑕疵实行等状况;但问题是,在两边违约即《合同法》第120条规则的合同两边当事人别离违反了自己的合同责任的状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一起实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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