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例及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1:06朱丽华诉陈文智、陈文群侵权胶葛案
文号:(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8号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海南民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华,女,1978年4月出世,汉族,广东省潮阳市谷饶镇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水头村落。
托付代庖代理人吴伯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法律事务所主任。
托付代庖代理人王思忠,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十月田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智,男,1970年11月出世,汉族,广东省揭东县月乡镇德东村落人,现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群,男,1963年10月出世,汉族,广东省揭东县月乡镇德东村落人,现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公民北路161号热作商行。
托付代庖代理人孙随勤,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丽华因侵权胶葛一案,不平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公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判定确定:2003年9月,被告正在被告陈文群的热作商行打工时期,经陈文群介绍,被告熟识了陈文群的弟弟陈文智。2003年10月初,被告正在被告兄弟俩的建议下,与被告陈文智一同到深圳打工。2004年1月30日,被告与被告陈文智正在广东省揭东县月乡镇挂号成婚。2004年4月,被告回来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日子至今。被告正在申述二被告干与干与其婚姻自主权胶葛一案的一起,又申述与被告陈文智离婚。被告与被告陈文智离婚胶葛一案,正在二人都附和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定准予被告与被告陈文智离婚。原审法院觉得,被告与被告陈文智是经被告陈文群介绍熟识,并自愿挂号成婚的,两边之间已组成了合理的夫妻联系。既然是合理的夫妻联系,就不存正在侵犯婚姻自主权、干与干与婚姻的标题。被告陈文群正在被告与被告陈文智的婚姻联系中,只起介绍的效果,没有自愿被告嫁给陈文智的行为。被陈述称二被告侵犯其婚姻自主权、干与干与其婚姻,无实际依据。对被告央求二被告连带补偿其精力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建议,不予以支撑。据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
第二条之规则,判定:驳回被告朱丽华的诉讼央求。案子受理费810元,由被告包袱。一审法院判定宣判后,被告朱丽华不平,向本院提起上诉,央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定,改判被上诉人陈文智补偿上诉人精力损害抚慰金2万元,芳华损失费1万元和两年的误工费(按每月300元核算),被上诉人陈文群负连带补偿职责。理由是:2004年1月30日管理的成婚证,是陈文智单独管理的,陈文智正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管理了和我成婚证,侵犯了我的婚姻自主权,正在陈文智侵犯我的婚姻自主权的过程中,陈文群起到了帮助效果,组成合作侵权,应包袱连带补偿职责。我正在和陈文智成婚之前是未婚的,因被上诉人陈文智、陈文群的侵权,构成我精力遭到损害,不克劳作,因而上诉央求被上诉人连带补偿上诉人精力损害抚慰金2万元,芳华损失费1万元和两年的误工费(按每月300元核算)。被上诉人陈文智、陈文群对一审确定实际和判定成果均无贰言,央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