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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等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6:43

发布部分:福建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地税政三[1999]31号
各地、市、县(区)当地税务局,省、地(市)当地税务局直属分局、稽察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当地税务局外税分局:现对股权转让、集团内彼此签定的合同以及计算机联网订购等印花税方针问题清晰如下:一、股权转让的纳税问题。现在股权转让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买卖或保管的企业发作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4‰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买卖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买卖所买卖或保管的企发作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规则的告诉》([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则履行,由立据两边根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集团内、体系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彼此签定的同贴花问题。只需两个独立法人之间,且彼此进行结算的,其签的合同不管是集团内部仍是外部,均属应税凭据。
三、计算机订购印花税问题。跟着科技的开展,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开始使用计算机联网订购,而不再开具书面凭据,关于这种状况暂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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