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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需要缴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13:36

职工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职工得一笔经济补偿金,是否交纳个税?以下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
问:单位与职工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职工一笔经济补偿金。那么,单位给予解聘职工的经济补偿是否交纳个税?
答:交税服务司介绍,依据现行个税方针,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越的部分,要按照规则核算交纳个税。
假如上述单位与职工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因为两边的劳务合同联系现已完结,单位付出的经济补偿金不契合上述规则,因而,实际上不该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则应该征收个税。
问:公司2010年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可否持续享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答:交税服务司介绍,2010年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确定同意有效期当年开端,3年内可请求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企业在2012年是否可享用15%优惠税率,需求按照相关规则的条件逐年断定。
问:在西部大开发的工业方针中,我国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但原目录现已到期,新目录没有出台,那么,契合原目录规则的企业,可否请求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怎么请求呢?
答:交税服务司介绍,在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发布前,企业契合原目录规则规模的,经税务机关承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则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发布后,契合目录规模且已按税法规则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实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从头核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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