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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归属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20:49

某县将该县原体育球场收归为县国有出资公司。2003年国有出资公司出资700万元缔造了一个规划较大的交易商场。出资公司对该商场实施“招商引资”。经过与某市丰融公司商量,终究达成协议:由丰融公司全体租借,租期为20年,用于运营“超市”。一起,丰融公司依据运营的需求,又与出资公司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附加协议约好:丰融公司运用交易商场的闲暇场所,另出资220万元缔造一个2000平方的运营大厅,所出资的房子固定资产于20年后无偿归出资公司一切。在丰融公司看来,所建房子是属临时性修建,再者,房子的一切权终究是属出资公司一切,所以也未处理房子产权手续。而依据房产税政策规则:只要是有屋面和围护组织(有墙或两头有柱),可以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出产、作业、学习、文娱、寓居或贮藏物资的场所均为房产税的交税目标。对丰融公司出资缔造的房子,其房产税的交税义务人应当是谁?
税务管理人员以为:该房产税的交税人应当是丰融公司。由于:房产税应当由房子的产权一切人交纳。尽管该房产并未处理产权手续,但事实上的产权一切人便是丰融公司。又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则:对房子产权未确定的,由运用人交纳房产税。丰融公司既是事实上的产权一切人,又是该房产的实际运用人,而且在账面中已反映为公司的固定资产。所以,丰融公司应当依照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一次性扣除30%后的余额,按1.2%核算交纳房产税。
而丰融公司却以为:房产税的交税人应当是出资公司。由于:依据【国税函发(95)156】文规则:“以租借土地运用权为价值交换房子一切权。例如:甲方将土地运用权租借给乙方若干年,已方出资在该土地上缔造修建物并运用,租借期满后,乙方是以修建物为价值换得若干年的土地运用权,甲方是以租借土地运用权为价值交换修建物。甲方发生了租借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借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出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出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两边别离交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则核定。”。已然营业税税收政策将丰融公司所缔造的固定资产作为出售,并应按“出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那么,房子的一切权就不应当是属丰融公司一切。而且依照协议约好:房子的终究一切权也确实是属出资公司一切。所以,房产税的交税人应当是出资公司。
而出资公司却以为:出资公司每年向丰融公司收取的是属出资公司所缔造房子应收取的房子租借费,与丰融公司后来出资缔造的房产无关。尽管丰融公司所缔造房子的终究“残值”归出资公司一切,但其价值也便是相当于租借土地运用权的价值,依然与其房产无关。而且依照两边协议,在20年内房产的一切权及运用权均归于丰融公司,所以,在丰融公司运用期间房产税的交税人应当是丰融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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