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0:57
勾结招标在当下环境越来越遍及,这种现象不只危害了招标企业和其他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因其行为涉嫌犯罪而被拘捕。那么,因勾结招标的行为而被拘捕,勾结招标罪辩解词怎样写你知道吗?接下来,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勾结招标罪辩解词怎样写
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被告人陈某某的托付,指使冯锦锡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勾结招标罪的辩解人。承受托付后,辩解人仔细审理卷宗材料及经过参加今日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化的了解,现环绕本案争议焦点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勾结招标的片面成心。
1、被告人陈某某在讯问笔录中曾屡次谈到,在中标前未与其他两被告聊过中标后怎样处理,中标后也未与两人商议协作事宜。其受惠三公司托付着手进行招标,仅期望在该公司中标后,能使用他手上的设备。被告人王某在2011年6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到:“因不知道会不会中标,所以咱们其时都没说中标后怎样处理。”一同,王某在2011年11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还供述:“其时三家公司都有托付书给咱们,意思是托付咱们去帮他们报名。”等,均能够证真实招标之前、招标进程中、中标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都没有进行中标后工程分配的约好,即不存在勾结招标的片面成心。
2、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从被告人王某处得知“武夷新区兴国行政中心榜首期场所平坦及路基填方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借用被告人王某联系到的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招标,独自购买招标文件及交纳招标保证金,最终未中标。整个招标进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与被告人王某等人勾结招标的片面成心。
3、从被告人蔡某某在讯问笔录中屡次清晰表明不知道被告人陈某某,而且是在投完标后才知道有一家福建某某修建公司(实际上名称是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也是被告人王某挂靠的和其他人一同招标的。该供述证明了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蔡某某并不知道,也就不存在勾结招标的或许。
4、证人叶某在2011年11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在招标进程中,有没听到王某他们一同的人谈中标后协作施工事宜?没听到,中标后,吃饭时,陈某某有说到怎样协作工程,但因为人比较多,我也没留意。”亦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招标进程中没有洽谈协作事宜。
二、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参加勾结招标的客观行为。
1、从招标邀请书、介绍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均能够看出,参加招标的是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分别受公司托付参加招标,而且招标保证金系以公司名义交纳。因而,被告人陈某某是受某某公司托付,参加招标行为,并没有参加勾结招标的客观行为。
2、从招标方法来看,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报价的行为。
本起招招标,是由招标方揭露确认的单价和总价,招标人无权报价。招标项目的单价确认,土方量、规模也都确认,不存在招标方需报价的行为。
3、从中标方法来看,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
本起招招标,共有21家招标单位,中标方法是由招标方经过摇球的方法进行的,有必要是摇出的第三个球来确认是由哪个招标方为榜首中标人,而且现场有公证员监督,应该说整个招招标进程是公平、合法的,中标成果具有随机性,不存在人为控制的或许性。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并不契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六条规则的六种景象,依法不应当以勾结招标罪追查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六条:“招标人彼此勾结招标报价,或许招标人与招标人勾结招标,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危害招标人、招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直接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纳要挟、诈骗或许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两年内因勾结招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勾结招标的;(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之规则,有必要契合上述法定景象,才干构成勾结招标罪。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善有的行为并不契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六条规则的六种景象,依法不应当以勾结招标罪追查刑事责任。
首要,被告人陈某某受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托付,参加招标后,其成果并没有中标,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未给招标公司、招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形成直接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同,公诉机关在本案中也未供给满足依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招标行为给招标公司、招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形成直接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其次,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招标的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进程中并未中标,因而不存在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也就是说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并未触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六条规则的第(二)、(三)种景象。
再次,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并未采纳要挟、诈骗或许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招招标活动。
最终,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受过任何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在片面上没有勾结招标的直接成心,在客观上没有施行勾结招标的行为,其所施行的招标行为亦未给招标方形成严峻的经济丢失,依法不构成勾结招标罪。辩解人以为,在没有足够依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有罪的情况下,贵院依法应当判定被告人陈某某无罪,并当庭开释。
勾结招标罪辩解词怎样写
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被告人陈某某的托付,指使冯锦锡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勾结招标罪的辩解人。承受托付后,辩解人仔细审理卷宗材料及经过参加今日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化的了解,现环绕本案争议焦点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勾结招标的片面成心。
1、被告人陈某某在讯问笔录中曾屡次谈到,在中标前未与其他两被告聊过中标后怎样处理,中标后也未与两人商议协作事宜。其受惠三公司托付着手进行招标,仅期望在该公司中标后,能使用他手上的设备。被告人王某在2011年6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说到:“因不知道会不会中标,所以咱们其时都没说中标后怎样处理。”一同,王某在2011年11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还供述:“其时三家公司都有托付书给咱们,意思是托付咱们去帮他们报名。”等,均能够证真实招标之前、招标进程中、中标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都没有进行中标后工程分配的约好,即不存在勾结招标的片面成心。
2、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从被告人王某处得知“武夷新区兴国行政中心榜首期场所平坦及路基填方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借用被告人王某联系到的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招标,独自购买招标文件及交纳招标保证金,最终未中标。整个招标进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与被告人王某等人勾结招标的片面成心。
3、从被告人蔡某某在讯问笔录中屡次清晰表明不知道被告人陈某某,而且是在投完标后才知道有一家福建某某修建公司(实际上名称是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也是被告人王某挂靠的和其他人一同招标的。该供述证明了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蔡某某并不知道,也就不存在勾结招标的或许。
4、证人叶某在2011年11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在招标进程中,有没听到王某他们一同的人谈中标后协作施工事宜?没听到,中标后,吃饭时,陈某某有说到怎样协作工程,但因为人比较多,我也没留意。”亦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招标进程中没有洽谈协作事宜。
二、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参加勾结招标的客观行为。
1、从招标邀请书、介绍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均能够看出,参加招标的是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分别受公司托付参加招标,而且招标保证金系以公司名义交纳。因而,被告人陈某某是受某某公司托付,参加招标行为,并没有参加勾结招标的客观行为。
2、从招标方法来看,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报价的行为。
本起招招标,是由招标方揭露确认的单价和总价,招标人无权报价。招标项目的单价确认,土方量、规模也都确认,不存在招标方需报价的行为。
3、从中标方法来看,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
本起招招标,共有21家招标单位,中标方法是由招标方经过摇球的方法进行的,有必要是摇出的第三个球来确认是由哪个招标方为榜首中标人,而且现场有公证员监督,应该说整个招招标进程是公平、合法的,中标成果具有随机性,不存在人为控制的或许性。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并不契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六条规则的六种景象,依法不应当以勾结招标罪追查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六条:“招标人彼此勾结招标报价,或许招标人与招标人勾结招标,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危害招标人、招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直接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纳要挟、诈骗或许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两年内因勾结招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勾结招标的;(六)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之规则,有必要契合上述法定景象,才干构成勾结招标罪。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善有的行为并不契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六条规则的六种景象,依法不应当以勾结招标罪追查刑事责任。
首要,被告人陈某某受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托付,参加招标后,其成果并没有中标,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未给招标公司、招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形成直接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同,公诉机关在本案中也未供给满足依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招标行为给招标公司、招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形成直接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其次,被告人陈某某参加招标的福建省某某建造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进程中并未中标,因而不存在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也就是说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并未触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七十六条规则的第(二)、(三)种景象。
再次,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并未采纳要挟、诈骗或许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招招标活动。
最终,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受过任何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在片面上没有勾结招标的直接成心,在客观上没有施行勾结招标的行为,其所施行的招标行为亦未给招标方形成严峻的经济丢失,依法不构成勾结招标罪。辩解人以为,在没有足够依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有罪的情况下,贵院依法应当判定被告人陈某某无罪,并当庭开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