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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7: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运用的有关凭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号公布时刻:2009-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
据有关区域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产品物资时运用的各种形式的凭据(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运用的,又有替代合同运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则,现将企业集团内部运用的有关凭据怎么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告诉如下:?
关于企业集团内具有相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缔结、清晰两边购销联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应按规则征收印花税。关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运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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