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无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7:51
传销是一种以拉人头来发明经济收益的活动,假如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的,安排人会构成犯罪,传销是近年来公安机关一向严厉冲击的目标,传销活动对社会安稳形成不良影响,那么安排、领导传销活动无罪辩解词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答复。
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无罪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受孙某家族托付,并征得孙某自己赞同,指使咱们担任被告人孙某的辩解人,参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述孙某安排、领导传销罪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庭审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解。开庭前,咱们查阅了公诉机关移交的部分檀卷资料,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孙某,进行了必要的查询。咱们以为,申述书中指控的孙某安排、领导传销罪,确认现实完全过错,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法令依据。下面,辩解人将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辩解定见一:本案现实不清、依据不足,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安排、领导传销罪。
首要,从客观要件来看,本案现有的依据无法确认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具有安排、领导的行为特征。咱们从孙某、张*的询问笔录以及翟某、李某、周某、张某、王某五位证人证言能够知道孙某在本案中只归于一般的参与人员,不归于本案中的关键人物,更不归于本案的安排、领导者位置。
孙某询问笔录中说到“ 孙某每天在作业中的具体任务是会员有什么疑问,给予答复,他不明白的去问王总,另外在周边几十人来公司要求还款时,他担任排队发号、维持秩序,让他们去财政拿返款。”从孙某的答复中能够得出,孙某在本案中根本归于前台招待性质的一般作业人员,其行为难以成为本案中的安排者和领导者以及主干,其效果和位置根本能够确认为一般的参与人员。咱们从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进一步确认孙某在本案中的位置与效果。证人翟某(檀卷第58-59页)说到“是一个姓张的男的给咱们讲的课”而非孙某,以及受害人李*忱确认上课教师的特征是“男的,60岁左右,身高1.73左右长圆脸,身形中等,说普通话,其他特征说不清”,证人张某说到担任会员训练的是“一个叫张某的给咱们讲课。张*明特征:男,北京人,50多岁,身高1.7米左右,身形偏胖。”还有证人周某说到公司“担任招待的是小杨、小孙”,周某说到的小孙便是指孙某,周某再次说到小孙在公司是担任招待。证人王某在答复公司的状况中说到“一个叫小孙的也是管复印会员资料”。从孙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翟某等五位证人证言至少能够确认的两点:其一,本案中的讲师是张*宝而非孙某,仅仅孙某尔尔在担任招待的过程中答复会员咨询;其二,孙某在本案中所起的效果只能算是一般参与人员,无法成为本案中的安排者、领导者的中心位置。
其次,从片面要件上来看,本案被告人实际上也是归于本案受害者之一,被告人孙某做为刚走入社会的大学生,没有任何社会经历,被他人以介绍作业的名义,骗其入会参与传销活动,而且自己也上圈套得5000多元,作业的时刻为28天,未收取一分钱薪酬酬劳,未有任何提成,在作业期间也没有开展任何会员。其在笔录中也说到“应该不构成犯罪,我仅仅经朋友(唐淑香)介绍来公司上班的,不太清楚公司是做什么的。”,所以被告人孙某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去参与传销活动,其仅仅因为没有任何社会经历,缺少判别力的状况下,上圈套进入传销安排,尽管作业了二十多天,可是被告人孙某所具有常识与社会经历无法判别出其进入的是一个传销安排。
辩解定见二:《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七”)规则的犯罪过为类型仅限于“安排、领导行为”而不包括“一般参与行为”。
从《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规则看,安排、领导传销罪处分的是传销活动的安排者、领导者。所谓“传销活动的安排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建议、建立、指挥传销安排,或许对传销安排的活动进行策划、决议计划、指挥、和谐,在传销安排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中心的位置、对传销安排的正常运转起关键效果的极少数人员。本罪立法意图是把冲击要点放在了安排者、领导者,而关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能够给予行政处分和教育。这样就有利于完全分裂、炸毁传销安排,避免新的传销安排发生,冲击规模也不会过大。
依据刑法规则,所谓“安排”是指招集多人,为首建议或许施行招募、雇佣、撮合、煽动多人建立某种安排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对安排的建立以及安排的活动施行策划、指挥和安置的行为。
一起,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立案追诉规范( 二) 》) 第78 条第2 款的规则: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安排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安排、领导效果的建议人、决议计划人、操作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背负策划、指挥、安置、和谐等重要职责,或许在传销活动施行中起到关键效果的人员。”能够看出该立案规范对安排者、领导者的确认同《刑法修正案(七)》关于该罪的界定是共同的。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仅仅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并不是安排、领导者,依据罪过法定、罪过相适应准则,孙某不构成犯罪,对其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应该由行政机关给予处分,而不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定见,供合议庭参阅,恳求合议庭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充沛考虑到法令规则和辩解人定见,依法宣告被告人孙某无罪。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 *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无罪辩解词”问题进行的答复,传销是损坏社会安稳,打乱我国商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的冲击,但要对传销的受害人和安排者进行区别。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无罪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受孙某家族托付,并征得孙某自己赞同,指使咱们担任被告人孙某的辩解人,参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述孙某安排、领导传销罪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庭审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解。开庭前,咱们查阅了公诉机关移交的部分檀卷资料,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孙某,进行了必要的查询。咱们以为,申述书中指控的孙某安排、领导传销罪,确认现实完全过错,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法令依据。下面,辩解人将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辩解定见一:本案现实不清、依据不足,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安排、领导传销罪。
首要,从客观要件来看,本案现有的依据无法确认被告人孙某在本案中具有安排、领导的行为特征。咱们从孙某、张*的询问笔录以及翟某、李某、周某、张某、王某五位证人证言能够知道孙某在本案中只归于一般的参与人员,不归于本案中的关键人物,更不归于本案的安排、领导者位置。
孙某询问笔录中说到“ 孙某每天在作业中的具体任务是会员有什么疑问,给予答复,他不明白的去问王总,另外在周边几十人来公司要求还款时,他担任排队发号、维持秩序,让他们去财政拿返款。”从孙某的答复中能够得出,孙某在本案中根本归于前台招待性质的一般作业人员,其行为难以成为本案中的安排者和领导者以及主干,其效果和位置根本能够确认为一般的参与人员。咱们从其他证人证言能够进一步确认孙某在本案中的位置与效果。证人翟某(檀卷第58-59页)说到“是一个姓张的男的给咱们讲的课”而非孙某,以及受害人李*忱确认上课教师的特征是“男的,60岁左右,身高1.73左右长圆脸,身形中等,说普通话,其他特征说不清”,证人张某说到担任会员训练的是“一个叫张某的给咱们讲课。张*明特征:男,北京人,50多岁,身高1.7米左右,身形偏胖。”还有证人周某说到公司“担任招待的是小杨、小孙”,周某说到的小孙便是指孙某,周某再次说到小孙在公司是担任招待。证人王某在答复公司的状况中说到“一个叫小孙的也是管复印会员资料”。从孙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翟某等五位证人证言至少能够确认的两点:其一,本案中的讲师是张*宝而非孙某,仅仅孙某尔尔在担任招待的过程中答复会员咨询;其二,孙某在本案中所起的效果只能算是一般参与人员,无法成为本案中的安排者、领导者的中心位置。
其次,从片面要件上来看,本案被告人实际上也是归于本案受害者之一,被告人孙某做为刚走入社会的大学生,没有任何社会经历,被他人以介绍作业的名义,骗其入会参与传销活动,而且自己也上圈套得5000多元,作业的时刻为28天,未收取一分钱薪酬酬劳,未有任何提成,在作业期间也没有开展任何会员。其在笔录中也说到“应该不构成犯罪,我仅仅经朋友(唐淑香)介绍来公司上班的,不太清楚公司是做什么的。”,所以被告人孙某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去参与传销活动,其仅仅因为没有任何社会经历,缺少判别力的状况下,上圈套进入传销安排,尽管作业了二十多天,可是被告人孙某所具有常识与社会经历无法判别出其进入的是一个传销安排。
辩解定见二:《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七”)规则的犯罪过为类型仅限于“安排、领导行为”而不包括“一般参与行为”。
从《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规则看,安排、领导传销罪处分的是传销活动的安排者、领导者。所谓“传销活动的安排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建议、建立、指挥传销安排,或许对传销安排的活动进行策划、决议计划、指挥、和谐,在传销安排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中心的位置、对传销安排的正常运转起关键效果的极少数人员。本罪立法意图是把冲击要点放在了安排者、领导者,而关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能够给予行政处分和教育。这样就有利于完全分裂、炸毁传销安排,避免新的传销安排发生,冲击规模也不会过大。
依据刑法规则,所谓“安排”是指招集多人,为首建议或许施行招募、雇佣、撮合、煽动多人建立某种安排的行为;所谓“领导”是指对安排的建立以及安排的活动施行策划、指挥和安置的行为。
一起,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立案追诉规范( 二) 》) 第78 条第2 款的规则: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安排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安排、领导效果的建议人、决议计划人、操作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背负策划、指挥、安置、和谐等重要职责,或许在传销活动施行中起到关键效果的人员。”能够看出该立案规范对安排者、领导者的确认同《刑法修正案(七)》关于该罪的界定是共同的。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仅仅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并不是安排、领导者,依据罪过法定、罪过相适应准则,孙某不构成犯罪,对其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应该由行政机关给予处分,而不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定见,供合议庭参阅,恳求合议庭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充沛考虑到法令规则和辩解人定见,依法宣告被告人孙某无罪。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 *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无罪辩解词”问题进行的答复,传销是损坏社会安稳,打乱我国商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的冲击,但要对传销的受害人和安排者进行区别。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