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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嫁新娘未成年男方要不可以诉请返还礼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7:49

待嫁新娘未成年男方要不能够诉请返还礼金
7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婚约产业纠纷案,少女曹某因未照实奉告未婚夫自己没有成年的实际情况,导致两边无法处理成婚登记,法院一审判定其应返还男方成婚礼金2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9日,原告李景国与被告曹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论嫁,同日李景国给付曹某见面礼2800元。3月13日,原、被告经洽谈,原告方给付被告方成婚礼金28000元,做酒席款12000元、金银首饰折款3000元、六色礼600元。此款均交给被告父亲曹国华。原告方另宴请了被告方部分亲朋并给予见面礼。被告父亲曹国华则按风俗回送原告邹景国1200元(回郎款)、400元(见面礼)计1600元。3月15日,被告曹某随原告等人外出打工。其间,原告方了解到被告曾患病,且年仅17岁,无法收取成婚证。原告因此在3月底将被告曹某送回娘家,且要求与被告曹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以为:原告为与被告缔成婚约,给付数额较大的彩礼,被告收取彩礼后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与原告同居日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契合法令有关规定,予以支撑;但原告给付的见面礼、做酒款等,不属礼金规模,系其自愿奉送行为,被告可不予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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