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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23:22

在生活中咱们随处可见的住所、公共设备、工矿用地等基础设备用地都归于建造用地。那么,建造用地规划的条件是什么?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材料,期望能给您供给协助。
(一)以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的:
1、契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契合近期建造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施行方案;
2、契合以划拨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相关方针,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备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备用地,法令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则的其他用地等;
3、获得规划选址和土地检查定见;
4、获得《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
5、经方案部分赞同立项;
6、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分的检查。
(二)以协议出让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的:
1、契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契合近期建造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施行方案;
2、契合以协议出让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相关方针;
3、政府出资项目须经方案部分赞同立项;
4、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分的检查;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撤除和房地产证刊出作业已完结,且请求主体已获得更新项目施行主体承认文件。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的:
请求人为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并签署了成交承认书。
(四)暂时用地:
1、为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备,或因建造工程施工需求、地质勘测需求暂时运用土地。因建造工程施工需求暂时用地的,建造工程须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获得其他运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造规划;
3、不影响近期建造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施行方案的施行。
(五)土地运用权改变:
1、请求改变已赞同的土地用处、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的,须先征得规划主管部分的赞同;经过投标、拍卖、挂牌等揭露竞价方法供给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用地,在竣工前不得请求改变土地用处或调整容积率,但以挂牌方法出让的总部企业用地和工业生产研制用地等经市开展变革、科工贸信等相关管理部分确定契合我市鼓舞开展方针的已出让未建用地确需请求调整容积率的在外;
2、行政划拨用地、减免地价用地、建造用地赞同决议中规则为自用性质的土地请求完善出让手续的,应当契合国家关于土地供给的相关方针;
3、请求改变已获得土地运用权已典当的,须获得典当权人的赞同,为共有土地运用权的,改变请求须经其他共有人赞同,已预售的,还须获得整体预购人书面赞同。
(六)土地运用权续期:
1、住所建造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的,主动续期;
2、非住所建造用地运用权请求续期的,请求用处须契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契合国家关于土地供给的相关方针;
3、土地运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运用权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议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法令、法规、规章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以划拨、以协议出让、以招拍挂出让等方法供给土地运用权的均归于建造用地规划的条件。如有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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