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6:08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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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章 移民安顿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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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地和移民的办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顿移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国家兴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顿,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 国家发起和支撑开发性移民,采纳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出产扶持的方法。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地补偿和移民安顿应当实施下列准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之间的联系,移民区和移民安顿区应当恪守国家整体利益组织;
(二)移民安顿与库区建造、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渐使移民日子到达或许超越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顿应当量体裁衣、全面规划、合理使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顿;没有后靠安顿条件的,能够采纳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方式安顿,但应当恪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征用的土地,由建造单位按下列规范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
(一)征用犁地的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造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规范能够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规范,详细规范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范规则。
第六条 按照本法令第五条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安顿移民仍有困难的,能够酌情进步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犁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越8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犁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越12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犁地0.5亩以下的,不得超越20倍。
第七条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造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和本法令第五条、第六条规则的规范另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