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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商登记的项目经理部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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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商挂号的项目经理部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有权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三类。假如部分是依法建立,并且有必定的安排安排、人员和产业,能够进行经营活动并承当民事责任,是能够作为其他安排参与诉讼的。
网友发问:
2010年3月,我厂与某公司第十项目经理部签定了修建机械设备租借合同,由第十项目经理部租借我厂的架起东西和机械设备,租借合同上盖有某公司第十项目部公章。合同签定后,我厂按合同约好向第十项目经理部供给了修建机械设备,但其却未按合同约好结算租金。现在咱们想申述某公司第十项目经理部,要求其给付租金和修理费,但法院奉告第十项目经理部没有营业执照,不是适格的被告,这是怎么回事?
听讼网律师回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有权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三类。项目经理部作为工程施工单位为完结某项详细施工项目而专门建立的管理部分,归于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内设安排。假如项目经理部是依法建立,并且有必定的安排安排、人员和产业,能够进行经营活动并承当民事责任,是能够作为其他安排参与诉讼的。这儿的合法建立,是指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的认可,如依据法令法规依法建立、行政批阅答应建立,或经核准挂号建立。本案中的项目经理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答应,处理相关的注册挂号手续并收取营业执照,因而,不能作为被告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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