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6:58
因为我国商场经济建设起步较晚,企业集团作为新的企业形状,我国学者在理论上对其法令内在还没有构成一致的知道。这无论是从微观上对企业集团这一新式商场经济主体的研讨和办理,或许是在微观上协谐和处理其在商场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法令联络,都是非常晦气的。现在,学者们对企业集团概念的表述首要有:1、企业集团是若干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在一致办理的根底上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两个以上企业的联合、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集团的一致办理是企业集团的三个根本法令特征。
2、企业集团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令地位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集团的一切企业在经济上都承受集团的一致领导和办理。
3、企业集团是首要以本钱为衔接枢纽构成的具有必定规划的由母子公司、出资公司以及其他成员组成的,并以一起的规章为运营根底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令地位的承受分配企业一致办理的企业联合。企业集团自身不是民事法令主体,而是对企业联合联络的形象描绘。
而笔者以为,要体会企业集团的法令内在,应捉住以下几点:榜首,企业集团是一种安稳的联合,而不是一种严密的组织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未清晰规则企业集团为商业组织体,在实践中,企业集团常被视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企业集团自身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责任。而且在我国理论界跟着“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一通说的构成,根本上完毕了“集团法人资格”或许“集团两层法令品格”的争辩。在经济上,集团内部尽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络,存在一致的办理,乃至能够看作为一个经济体,但这不能作为企业集团的法令特征。若把企业集团界说为“经济联合组织”、“联合组织”、“联合体”等,再加上我国1998年企业集团挂号办理条例要求企业集团有必要具有(一起的)集团规章,就更简单使人误以为企业集团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了。
第二,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以法人企业为主,但并不限于法人企业。如德国称企业集团为康采恩,并未将康采恩成员企业限于法人,组成康采恩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能够是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也能够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人合公司,还能够是民法上的合伙。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股东)和国家(国有企业)也可被视为“企业”。事实上,德、法、英、美等国均供认一般合伙的法人地位。在我国的法令法规中不供认合伙的法人地位,而我国有关企业集团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清晰将企业集团的成员限定为法人企业,从而将合伙扫除在企业集团之外。这对我国企业集团的开展极为晦气。其一,合伙企业尽管在控股型和彼此持股型企业集团中难以存在,但在契约型和彼此买卖型企业集团中却有其生计的空间,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其二,把合伙扫除在外,晦气于与世界接轨,德、法、美等国对集团成员企业无严厉约束,如我国在域外欲吸收上述国家的合伙企业作为成员企业、或这些国家的企业集团到我国出资欲吸收我国的合伙企业作为成员企业时,都会涉入法令适用的两难地步。因而,只需具有“独立法令地位”的企业均可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没有必要约束合伙企业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三,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以本钱为首要衔接枢纽,也包含操控契约、董事兼任等其他方法。现代企业是本钱企业,本钱是企业的血液,操控了公司的本钱就等于操控了公司。在美国和日本企业集团都是经过控股的方法构成的,而在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等国家的企业集团除了经过股权式联合而构成外,还有经过订立企业合同的方法而构成。股权式联合以经济实力和产业联络作为根底,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能够依据需要借此组成企业集团或把某个企业归入集团。如此构成的企业集团以亲近的产业联络作为坚实根底,以总公司(母公司)对成员企业董事会的操控为根本手法,因而使它的一致办理较为安稳、耐久并富有成效。但这种集团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分配并非依据法令的直接规则,公司法并未赋予母公司直接干涉子公司业务的任何权力,这种办理是经过母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其股权并从而操控子公司董事会的途径完成的。合同根底上构成的企业集团尽管与集团内的产业操控联络没有必定的联络,但因为合同是两边在寻求一起方针的动力下自愿拟定的,“合同便是当事人之间的法令”,使得在此根底上构成的操控具有直接的“法令”依据。
第四,企业集团应以操控为根底。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无论是股权联合型企业集团仍是是合同型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内部构成的实质上是一种操控联络。尽管企业集团着重一致办理,但一致办理仅仅一种表面方式,它实质上是操控联络的外在体现,与操控联络是方式与内容的联络。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是着重企业集团的一致办理,以一致办理作为企业集团的根底。可是,企业集团在实践中的一致办理方式多种多样,以致法令无法尽头罗列。而且康采恩尽管是企业会集的典型方式,但不是企业联合的仅有方式,换言之,还存在许多其他方式的相关企业,在这些联络企业中并不存在正面意义上的一致办理。因而,“一致办理并非公司法调整企业集团的抱负起点,我国将来的企业集团法应以隶属概念或日操控概念作为起点。”即操控联络是企业集团的实质根底。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企业集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令地位的企业,以本钱和合同为首要衔接枢纽而构成的具有操控联络的一种安稳的企业联合。
2、企业集团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令地位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集团的一切企业在经济上都承受集团的一致领导和办理。
3、企业集团是首要以本钱为衔接枢纽构成的具有必定规划的由母子公司、出资公司以及其他成员组成的,并以一起的规章为运营根底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令地位的承受分配企业一致办理的企业联合。企业集团自身不是民事法令主体,而是对企业联合联络的形象描绘。
而笔者以为,要体会企业集团的法令内在,应捉住以下几点:榜首,企业集团是一种安稳的联合,而不是一种严密的组织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未清晰规则企业集团为商业组织体,在实践中,企业集团常被视为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企业集团自身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责任。而且在我国理论界跟着“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这一通说的构成,根本上完毕了“集团法人资格”或许“集团两层法令品格”的争辩。在经济上,集团内部尽管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络,存在一致的办理,乃至能够看作为一个经济体,但这不能作为企业集团的法令特征。若把企业集团界说为“经济联合组织”、“联合组织”、“联合体”等,再加上我国1998年企业集团挂号办理条例要求企业集团有必要具有(一起的)集团规章,就更简单使人误以为企业集团是一独立的民事主体了。
第二,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以法人企业为主,但并不限于法人企业。如德国称企业集团为康采恩,并未将康采恩成员企业限于法人,组成康采恩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能够是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也能够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人合公司,还能够是民法上的合伙。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股东)和国家(国有企业)也可被视为“企业”。事实上,德、法、英、美等国均供认一般合伙的法人地位。在我国的法令法规中不供认合伙的法人地位,而我国有关企业集团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清晰将企业集团的成员限定为法人企业,从而将合伙扫除在企业集团之外。这对我国企业集团的开展极为晦气。其一,合伙企业尽管在控股型和彼此持股型企业集团中难以存在,但在契约型和彼此买卖型企业集团中却有其生计的空间,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其二,把合伙扫除在外,晦气于与世界接轨,德、法、美等国对集团成员企业无严厉约束,如我国在域外欲吸收上述国家的合伙企业作为成员企业、或这些国家的企业集团到我国出资欲吸收我国的合伙企业作为成员企业时,都会涉入法令适用的两难地步。因而,只需具有“独立法令地位”的企业均可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没有必要约束合伙企业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三,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以本钱为首要衔接枢纽,也包含操控契约、董事兼任等其他方法。现代企业是本钱企业,本钱是企业的血液,操控了公司的本钱就等于操控了公司。在美国和日本企业集团都是经过控股的方法构成的,而在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等国家的企业集团除了经过股权式联合而构成外,还有经过订立企业合同的方法而构成。股权式联合以经济实力和产业联络作为根底,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能够依据需要借此组成企业集团或把某个企业归入集团。如此构成的企业集团以亲近的产业联络作为坚实根底,以总公司(母公司)对成员企业董事会的操控为根本手法,因而使它的一致办理较为安稳、耐久并富有成效。但这种集团内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分配并非依据法令的直接规则,公司法并未赋予母公司直接干涉子公司业务的任何权力,这种办理是经过母公司作为大股东行使其股权并从而操控子公司董事会的途径完成的。合同根底上构成的企业集团尽管与集团内的产业操控联络没有必定的联络,但因为合同是两边在寻求一起方针的动力下自愿拟定的,“合同便是当事人之间的法令”,使得在此根底上构成的操控具有直接的“法令”依据。
第四,企业集团应以操控为根底。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无论是股权联合型企业集团仍是是合同型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内部构成的实质上是一种操控联络。尽管企业集团着重一致办理,但一致办理仅仅一种表面方式,它实质上是操控联络的外在体现,与操控联络是方式与内容的联络。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是着重企业集团的一致办理,以一致办理作为企业集团的根底。可是,企业集团在实践中的一致办理方式多种多样,以致法令无法尽头罗列。而且康采恩尽管是企业会集的典型方式,但不是企业联合的仅有方式,换言之,还存在许多其他方式的相关企业,在这些联络企业中并不存在正面意义上的一致办理。因而,“一致办理并非公司法调整企业集团的抱负起点,我国将来的企业集团法应以隶属概念或日操控概念作为起点。”即操控联络是企业集团的实质根底。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企业集团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令地位的企业,以本钱和合同为首要衔接枢纽而构成的具有操控联络的一种安稳的企业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