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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法释〔2013〕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
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违法活动,保护社会次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产业安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对审理此类案子详细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假造恐惧信息,传达或许听任传达,严峻打乱社会次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则,应认定为假造虚伪恐惧信息罪。
明知是别人假造的恐惧信息而成心传达,严峻打乱社会次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则,应认定为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罪。
第二条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峻打乱社会次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布场所次序紊乱,或许采纳紧迫分散办法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只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转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校园、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作业、出产、运营、教育、科研等活动中止的;
(四)形成行政村或许社区居民生活次序严峻紊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纳紧迫应对办法的;
(六)其他严峻打乱社会次序的。
第三条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严峻打乱社会次序,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则,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规模内酌情从重处分: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归航;或许致使列车、船只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止运转的;
(二)屡次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的;
(三)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城镇、大街区域规模居民生活次序严峻紊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四条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严峻打乱社会次序,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形成严峻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形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许一人以上重伤的;
(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形成县级以上区域规模居民生活次序严峻紊乱的;
(四)阻碍国家严峻活动进行的;
(五)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第五条假造、成心传达虚伪恐惧信息,严峻打乱社会次序,一起又构成其他违法的,择一重罪处分。
第六条本解说所称的“虚伪恐惧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要挟、生化要挟、放射要挟、绑架航空器要挟、严峻灾情、严峻疫情等严峻要挟公共安全的事情为内容,或许引起社会惊惧或许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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