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0:55【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被告一:余姚鞋厂;被告二:飞足鞋厂;被告三:舜江鞋厂;
原告冯某因患职业病于2008年**月**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申述。该院于2008年**月**日立案受理,告诉被告应诉。
2008年**月**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两边当事人到庭。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冯某,女,44岁,布鞋厂刷胶工,1987年12月至2006年1月在原集体企业被告一余姚鞋厂作业,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15日在个别企业被告二飞足鞋厂作业,2007年5月22日至2007年7月10日至另一个别企业被告三舜江鞋厂作业,2007年7月20日至2008年10月又回到被告二飞足鞋厂。2006年1月冯某始因感乏力,活动后气急,到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宁波二院等诊治,确诊为骨髓增多反常综合症(MDS),2006年10月30日被确诊为缓慢重度苯中毒,2007年7月1日复诊成果同前,2007年12月9日经宁波市劳作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冯某向余姚市劳作争议伸裁委员会提交补偿申请,别离要求被告一余姚鞋厂、被告二飞足鞋厂和被告三舜江鞋厂补偿医药费、膳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等算计80134.40元。2005年8月23日,被告一余姚鞋厂因转资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2008年5月20日余姚市劳作伸裁委员会判定由飞足鞋承当悉数职责,算计各类补偿算计60 758.75元。2008年6月6日,被告二飞足鞋厂不服判定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称冯某在被告一余姚鞋厂从事刷胶19年,该厂运用含纯苯的氯丁胶作粘合剂,车间无防护设备,经原余姚市卫生防疫站屡次监测车间苯浓度超支,2005年4月23日刷胶处苯浓度达***mg/m3,冯某曾于2002年10月在原余姚市卫生防疫站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时发现血三系偏低(Hb:***/L,WBC: ***/L,PLT: ***/L),厂方对调离作业岗位及定时复查的处理意见未予答理直至作业到厂转资;冯某在发病前亦曾在被告三舜江鞋厂从事刷胶作业近两个月,该厂也运用氯丁胶,车间也无防护设备,2007年9月监测发现刷胶处苯浓度为***mg/m3。因而被告二飞足鞋厂以为不应由该厂承当悉数职责,其他两厂也应按责承当补偿职责。
上述事实有(编号为:*****的《工伤确定书》)、(编号为:*****的《劳作能力鉴定书》)、医药费收据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证、出院记载、疾病确诊证明书以及告诉书等为证。法院确定,三被告都构成侵权,应予以承当相应的职责。2008年8月12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由原被告一余姚鞋厂的上级主管部门余姚市二轻工业协作联社承当60%的补偿职责,被告二飞足鞋厂承当30%的补偿职责,被告三舜江鞋厂承当10%的补偿职责。被告三舜江鞋厂不服判定,于2008年8月25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0月20日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中审判定。本案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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