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1:10发布部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函[2003]657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仔细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填开处理等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3]7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交税申报“一窗式”处理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践状况补充规则如下,请一起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严厉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出售、监控处理办法的告诉》(京国税发[2001]107号)有关规则,清晰各岗位人员责任,在实践作业中仔细执行岗位责任制。 (一)专用发票出售岗位操作人员要严厉执行日清月结准则,在录入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时要严厉仔细,并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什物发放岗位及复核处理岗位要将所售专用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逐个进行核对,保证精确共同。 (二)专用发票出售岗位出售专用发票时,对交税人的报废发票应加强审阅,如发现交税人报废发票量大或有反常,应列入监控规模。依据京国税发[2001]107号文件规则,对归入要点监控规模的企业,实施验旧售新准则,在每次领购新发票前,要求其依照规则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税务机关对表内各项内容进行审阅。 (三)各局应针对实践作业中呈现的问题,和谐服务单位加强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宣扬、教导和训练作业,使其按要求正确操作防伪税控开票子体系,削减和防止失误。 二、交税人购买因税务机关过错录入发票代码或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错号专用发票”),应及时陈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上述问题后,有必要及时告诉交税人,一起按以下规则处理,并将有关状况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理处: (一)交税人未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人防伪税控开票子体系,交税人应持防伪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处理发票退回手续,并由税务机关从头出售。 (二)假如交税人已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入防伪税控开票子体系,但并未开具,交税人应在开票子体系中做“发票退回”处理;有分开票机的交税人,已将专用发票由主开票机分配给分开票机的,应逐级做“发票退回”操作;由交税人持防伪税控IC卡和纸质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处理发票退回手续,并由税务机关从头出售。末在开票子体系中做“发票退回”操作的,税务机关不得从头出售,防止开票子体系中呈现重复发票信息。 (三)假如交税人已将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读人防伪税控开票子体系,且已开具,应在开具的当月回收发票联和抵扣联,并将纸质专用发票(全联欢)和防伪税控开票子体系华夏开票电子信息一起报废;在申报交税时,税务机关要求交税人供给当月悉数专用发票存根联,分捡出错号专用发票,将正常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体系进行扫描补录,并通过报税子体系进行收集,以防止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进人报税子体系和稽核子体系。 (四)假如某局出售的错号专用发票是其他局出售的正常号专用发票,应及时将下述状况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理处:错号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份数、应录入正确的发票代码、号码及份数、销货方已开具的份数、已开具专用发票购、销两边明细状况等;由市局流转税处理处将有关状况告诉有关分局进行处理。 (五)假如错号专用发票信息进人稽核体系,出售错号专用发票的分局应填写《严重恳求审批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理处,由市局上报总局对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 三、交税人购买由税务机关出售的错号专用发票,已开具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一概禁绝抵扣,应按下述规则处理: (一)购货方获得错号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或已认证,但没有抵扣,应及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还销货方,由销货方从头换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