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9:29工伤保险条例解说: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构成】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解说】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的规则。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首要有以下特色:一是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令规则的方式,向规则规模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责任的单位有必要依照法令的规则实施缴费责任,不然便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依照法令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二是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则交纳工伤保险费后,不论该单位是否发作工伤,发作多大程度和规模的工伤,都应依照法令的规则由基金付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单位不能由于没有发作工伤,而要求返还交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也不该因单位发作的工伤多、付出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交纳工伤保险费,只能在确认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恰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状况。三是专用性。国家依据社会保险工作的需求,事前规则工伤保险费的缴费目标、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责任人的具体状况而随意调整。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施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移用。
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首要来历。因而,但凡归入工伤保险规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则,及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以确保基金的付出才能,实在保证工伤员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基金依照规则存入银行或许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并人工伤保险基金。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则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献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