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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6: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62号公布时刻:2006-11-27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习惯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求,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方针清晰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方式签定的各类应税凭据按规则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体系、南方电网公司体系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在外)签定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定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罗列纳税的凭据,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搬运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出售合同依照产权搬运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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