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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追偿相关知识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3:48
出售者的产品质量职责追偿相关常识介绍
出售者的产品质量职责追偿,是指出售者销出的产品发作质量职责,并由此而形成顾客人身或产业危害,但产品的质量职责不是由出售者的原因形成的,呈现这种质量危害,顾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顾客能够向出售者提出补偿要求,出售者依《产品质量法》
出售者的产品质量职责追偿,是指出售者销出的产品发作质量职责,并由此而形成顾客人身或产业危害,但产品的质量职责不是由出售者的原因形成的,呈现这种质量危害,顾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顾客能够向出售者提出补偿要求,出售者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则承当了顾客的补偿职责后,有权向出产者、供货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则;“出售者按照前款的规则担任修补、替换、退货、补偿丢失后,归于出产者的职责或许归于向出售者供给产品的其他出售者的职责,出售者有权向出产者、供货者追偿”,该条清晰了以下内容:
一、 假如产品存在瑕疵,需求修补、替换、退货的,或许是需求补偿丢失的,应当确认谁是该产品的销出者或许称该产品的出售者,确认的出售者是谁,就应当由谁担任补偿,凡不归于出售人职责的部分,应从维护顾客的权益动身,先行给予补偿,而后向出产者、供货人追偿;
二、 出售者代为先行补偿的行为是一种代位补偿行为,是出售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应当承当职责的出产者、供货人承当了质量职责——为瑕疵产品进行修补、替换、退货、补偿丢失,这种代位补偿行为,是我国民事法律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则,凡先行补偿人都有过后的追偿权,以确保本身利益的不受丢失;
三、 出售者的追偿是针对出产者、供货人行使的维权行为。出售者代出产者、供货人先行向顾客进行了补偿,并不是职责和权力的消失,只能是职责和权力的搬运,这是由于:
1、 职责本来是应当由出产者、供货人承当的,出售者仅仅代其先行补偿,出产者、供货人仍应承当产品质量职责;
2、 出售者代为补偿后,取得了顾客要求补偿的权力,换言之,是替代顾客向出产昨、供货人要求补偿的权力;
3、 出产者、供货人向出售者供给产品,因此而产生了产品质量职责,出售者有权向出产者、供货人要求质量职责补偿,这是法定的责任,也是对出售者合法权益的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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