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诉讼强制执行公证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23:49
强制实行是对拒绝实行的被实行人的一种强制措施,强制实行公证是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那么免诉讼强制实行公证是什么呢,具有怎样的含义,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免诉讼强制实行公证”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免诉讼强制实行公证
假如是民间假贷,能够直接到公证处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
假如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务人能够直接到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而无需再经过申述、审理、判定的程序。
《公证程序规矩》第三十五条规则: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债务文书以给付必定钱银、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实行义务或不完全实行义务时,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
债务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机关能够依据债务人的请求签发实行证书。
强制实行公证
相关法规: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务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前款规则的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批改)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申述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依法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务人或许债务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能够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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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诉讼强制实行公证
假如是民间假贷,能够直接到公证处处理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
假如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债务人能够直接到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而无需再经过申述、审理、判定的程序。
《公证程序规矩》第三十五条规则: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债务文书以给付必定钱银、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实行义务或不完全实行义务时,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的许诺。
债务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机关能够依据债务人的请求签发实行证书。
强制实行公证
相关法规: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务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
前款规则的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批改)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申述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依法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务人或许债务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能够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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