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法律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7:391、工伤稳妥的概念:工伤稳妥是指依法为了出产、作业中遭受事端损伤和作业性疾病的劳作者及其亲属供给医疗救治、日子保证、经济补偿和作业恢复等必要物质协助的一项社会稳妥准则。
2、工伤稳妥的特色:
(1)工伤稳妥目标的特定性:工伤稳妥的施行针对特定的社会人群。一般情况下,工伤稳妥施行的规模仅是工业雇佣劳作范畴的劳作者及其亲属。而从现行《工伤稳妥法令》的规则看,国家公务人员或参照公务员办理的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并未归入工伤稳妥准则中,因此,不归于工伤稳妥的目标。
(2)工伤稳妥产生于传统私法,并逾越了传统私法:开始,作业劳作受害相同施行过错职责准则,之后,无过错职责准则或雇主强制职责准则的推广,逐步将职责的天平歪斜于雇佣者一方。因为传统私法职责执行的局限性,终究挑选了工伤稳妥准则。
(3)工伤稳妥不施行一致费率准则:工伤稳妥与其他社会稳妥准则不同,针对不同的缴费单位,或许施行不同的工伤稳妥费率征纳规范。
(4)对工伤稳妥基金,劳作者没有交纳职责:工伤稳妥费由用人单位担负,部分国家由财务予以补助,个人缴费根本被撤销。我国劳作者不用交纳工伤稳妥费。
3、工伤稳妥的含义:
(1)保证遭受工伤事端和作业病损伤的员工获得及时和有用的救治。
(2)及时补偿当事人,保证其根本日子。
(3)减轻企业经营风险,均衡企业本钱担负。
(4)有利于工伤员作业业恢复,有利于工伤防备。
4、工伤稳妥目标:
《工伤稳妥法令》第2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令规则参与工伤稳妥,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稳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的员工和有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法令的规则享用工伤稳妥待遇的权力”。
5、工伤的确认规模:
(1)确认为工伤的景象: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作业时间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收到事端损伤的;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患作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认为工伤的其他景象。
(2)视同工伤的景象: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残疾,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确认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许吸毒的;自残或许自杀的。
6、工伤确认程序:
工伤确认程序包含请求程序和确认程序,即当事人请求与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确认两个程序。
7、劳作能力判定
劳作能力判定是工伤稳妥施行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劳作能力判定组织根据法定的判定规范,对因工伤事端或作业病的劳作者伤残后损失劳作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靠程度进行的技术性法令证明。劳作功能妨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为十级。日子自理妨碍分为三个等级:日子彻底不能自理、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日子部分不能自理。劳作能力判定规范由国务院社会稳妥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劳作能力判定一般都由专门组织担任施行,我国为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和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社区的市级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工会安排、经办组织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8、工伤稳妥待遇
(1)工伤医疗期待遇:工伤医疗期待遇是指员工遭受工伤事端或患作业病所需的医治待遇,及医治期间的日子待遇等。
(2)工伤伤残待遇:工伤员工经劳作能力判定后,应按相关规范享用工伤伤残待遇。
(3)工亡稳妥待遇:员工因工逝世,其直系亲属依照相关规则从工伤稳妥基金收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工伤稳妥争议处理的法令程序
(1)劳作争议调停和裁定程序
目前我国工伤稳妥法令准则中部分工伤稳妥待遇的规则并非归于“社会稳妥待遇”,而是一种强制雇主职责,如工伤医疗期间不少待遇是由用人单位发放的,胶葛发作在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依照现行劳作争议处理程序的法令规则,这类争议一般能够经过劳作争议调停和裁定程序予以处理。
(2)民事诉讼程序
长期以来,工伤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条件是劳作争议裁定程序的发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法令关系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及其亲属两边当事人。长久以来,我国处理劳作争议的诉讼程序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事实上,经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司法解释修正后的劳作争议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比较距离很大。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工伤稳妥法令》第55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能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或许其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确认请求不予受理的决议不服的;请求工伤确认的员工或许近亲属、该员工所在单位对工伤确认定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组织确认的单位缴费费率实行有关协议或许规则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对经办组织核定的工伤稳妥待遇有贰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