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4:47关于劳作合同的无效问题,在《劳作法》中有原则性的规矩。该法第十八条界定了劳作合同无效的两种景象,即违背法令、法规和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无效,且无效劳作合同或劳作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自始无效。在新拟定的《劳作合同法》草案(指2005年11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稿,下同)中对劳作合同的无效做了愈加翔实的规矩,并对劳作合同无效的法令结果拟定了清晰的处理办法,这无疑对完善劳作合同效能的承认准则及无效劳作合同的处理奠定了杰出的法令根底。但就《劳作合同法》草案拟定的内容而言,适当部分的内容还首要借鉴于现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矩,尤其在处理办法上,仍未脱出一般民事法令的巢臼,没有杰出表现劳作法令关系的特色。本文拟就相关立法问题提出一些可供参阅的定见。
一、劳作合同效能承认规范系统的树立
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合同有用的法令根底是以当事人意思表明是否实在为根本条件,除不得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者外,承认某一民事契约是否有用,要害取决于缔结契约的该民事行为是否实在表现了当事人的实在志愿。因而,通常在民法和劳作法规模内都会将在诈骗和钳制下缔结严峻违背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的合同归为无效。我国《劳作法》关于劳作合同无效的根本规矩反映了这一精力,这在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2005〕202号)第27条的规矩中有清晰表现,《定见》指出:“无效劳作合同是指所缔结的劳作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作当事人预期的法令结果的劳作合同。”能够看出,无法完成缔约意图就成为断定合同效能的重要因素。
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规矩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景象,归纳起来共三个根本类别,即合同缔约主体不合格、当事人意思表明不实在、合同的内容违背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包含国家计划)。在《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中将严重误解和显失公正的状况归为可吊销的民事行为。当年《劳作法》起草时对劳作合同的效能承认明显只部分地参阅了《民法通则》的规矩,简略地引入了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未写明对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团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危害)和选用诈骗、要挟等手法(未写明乘人之危、严重误解、显失公正等景象)两类界定劳作合同无效的规范,而且没有树立合同的吊销准则,很明显《劳作法》关于劳作合同的效能承认规范系统的特色是简化、狭隘和单一。
在报全国人大的《劳作合同法》草案中,对劳作合同无效的问题增加了较为丰厚的准则性规矩。承认劳作合同无效的景象分为五大类,从内容上看,充分地参阅了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矩,归纳说来也能够套用民事法令含义上的三大规矩,即主体不适格(草案中规矩: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中的一方或许两边不具备缔约的汉定资历)、意思表明不实在(草案中规矩:用人单位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约或许革除自己的职责、扫除劳作者的权力)、内容违法(草案中规矩:合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以及缔约人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的合法权益)。一起《劳作合同法》草案还第一次在劳作法领域上引入了合同可吊销的理论。草案中将严重误解、显失公正和乘人之危三类劳作合同归入可吊销的规模,这无疑对树立和完善我国的劳作合同法令准则有活跃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