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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意向书在法律效益上是否可以等于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20:20

摘要:《聘任意向书》约好了岗位、作业地址、劳作期限、薪酬酬劳、作业责任、福利等内容,具有劳作合同的根本条款,具有劳作合同的效能。
【案情介绍】
2013年6月4日,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陈某送达《聘任意向书》。该意向书载明:敬重的陈××先生,我公司已意向决议聘任您担任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售主管职务,作业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聘任期间为两年。您的作业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其担任组织您的具体作业任务,并评价您的作业体现。年薪24万元,包含根本薪酬和以完结公司的年度出售方案和办理方针状况为绩效考核目标的绩效薪酬。奖金依据公司相关方针,结合公司业绩和个人体现,每年给予起浮奖金。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介意向书上加盖公章。陈某在应聘人处签名。一起,该意向书还载明:自己赞同承受上述条件,自愿参加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8月份,陈某与公司总经理关系恶化,于2014年8月15日向公司提出免除劳作合同,而且要求付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8月14日间的双倍薪酬差额,算计30万元。公司拒绝了陈某的诉求。陈某不服,于2015年10月9日向天河区劳作裁定委员会提出劳作裁定恳求,恳求付出双倍薪酬差额30万元。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作为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常年法令顾问,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梁景辉律师剖析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公司签定的《聘任意向书》是否能够视为劳作合同。如可视为,公司则无需向陈某付出双倍薪酬差额,不然,公司则需要向陈某付出双倍薪酬差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本案中,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与陈某为签定《劳作合同》,理应向陈某付出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二倍薪酬。但由于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签定了《聘任意见书》,该意见书具体约好了陈某的岗位、作业地址、劳作期限、薪酬酬劳、作业责任、福利等内容,故本案首要需要对《聘任意见书》的性质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则,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三)劳作合同期限;(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六)劳作酬劳;(七)社会保险;(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只需一份文件(不以 “劳作合同”名义呈现也行)具有了上述条款,则应当认定为“劳作合同”。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人事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第22点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的劳作合同仅约好了期限、劳作酬劳,不完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必备条款,能够视为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付出劳作者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且上述有用的劳作合同条款对两边都具有约束力。
因而,关于《聘任意向书》的性质,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签定的《聘任意向书》约好了岗位、作业地址、劳作期限、薪酬酬劳、作业责任、福利等内容,具有劳作合同的根本条款,具有劳作合同的效能。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成果,《聘任意向书》清晰载明陈某自愿参加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且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介意向书上加盖了公章,故该《聘任意向书》是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协商一致的成果,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尽管该文件并没有呈现“劳作合同”字眼,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劳作合同的性质,理应视为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故本案中,广州某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需要向陈某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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