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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4:46
网友发问: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律师回答: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则,下列图形、文字不得作为商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许近似的。国旗、国徽、军旗是国家和戎行的标志,以之作为商标将有损国家、戎行的庄严。勋章是国家和戎行对杰出人物奖赏的标志,以之作为商标则有损于勋章的荣誉性。国家称号运用在产品上一般表明产品的制作国,按国际贸易的需求,参加国际贸易的产品都应标明实在的出产国,因而,用国家称号作商标时一方面有失严肃性,另一方面也起不到差异出产者的意图。
(2)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军旗相同或许近似的。这一项的规则是为了维护外国、外军的庄严,表现了我国一向奉行的“相互尊重”的国际交往准则。
(3)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旗号、徽记、称号相同或许近似的。此项规则的意图也是为了维护国际安排的庄严,然后维护各成员国的庄严。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称号相同或许近似的。红十字会是一个自愿的国际性的救助、救助集体,在战时救助伤员,平常救助受害者。它的标志便是红十字图形,而在伊斯兰区域则运用白底赤色娥眉月的 “红新月”图形。制止将其标志或称号作商标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其意图是为了确保对红十字会安排的活动提供方便,确保其人道主义活动不受商业活动的搅扰。
(5)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和图形。通用称号指的是国家法定的(以国家标准方式发布的)或大众约定俗成的产品称谓,如轿车、自行车等。之所以制止这样的文字、图形注册,一方面是因为这样的文字、图形作商标时不能起到标志的效果,不具有显著性;另一方面是因为这样的文字或图形是出产、运营同种产品的出产者或运营者都要运用的,假如为一家注册构成独占则有碍大众利益。需求留意的是,这是制止的是本产品的,如是其他产品,且为非相似产品则不在约束之列,如“火车”牌番笕,“烟斗”牌皮鞋等。
(6)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这类文字或图形用在产品上,因为与产品的阐明相混杂,也不具备显著性,很难起到差异产品来历的效果。并且为一家专用也会对大众的运用形成阻碍。
(7)带有民族轻视性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准则,而运用带有民族轻视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严峻损害了这项准则,当然是不允许的。
(8)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这是为了维护顾客的利益。试想,当北京的厂家将“崂山”运用在自己出产的矿泉水上,或青岛的厂家将“趵突泉”用在自己出产的饮料上,顾客能不产生误解吗?所以,此类文字或图形是制止注册的,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具有文明的功用,作为统治阶级毅力表现的法令当然不允许商标传递反社会的信息,所以各国的商标法令中都有此类的规则。如日本、法国的商标法均将违背公共秩序或仁慈习俗的符号列入制止注册的规模。
除上述内容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则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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