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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问题的说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23:11
1、对交通事故构成原因的举证职责应由谁来承当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念:
榜首种观念:道路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归于行政诉讼司法检查的规模。这是现在较有影响的观念。
第二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不是详细行政行为,职责确认书是行政文书。
第三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确认的性质应依据交通事故的性质而定:假如是一般细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职责确认;假如是交通肇事犯罪案子,则具有刑事职责确认的性质。第四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的“职责”是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巨细,不是法令职责,而是确认法令职责的条件和依据,自身并不等同于法令职责中的行政职责、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第五种观念:交通事故职责确认是判定定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定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确认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危害补偿案子的重要依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无相反的依据或许足以推翻其定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职责确认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确认案子现实的依据。
(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危害补偿案子中,当事人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对各自的建议别离承当举证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现实的真伪不承当举证职责。
(3)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确认书”提出异议的,应当供给相反的依据或理由,并承当成果意义上的举证职责。
2、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乡镇户口并已在乡镇寓居日子,应怎么核算残疾补偿金
【观念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定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5条、第30条之规则,在二审完结前,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乡镇户口,并已在乡镇寓居日子的,应当适用乡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规范确认残疾补偿金数额。”
【观念来历】《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奚晓明主编,法令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辅导性事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乡镇户口并已在乡镇寓居日子,应任何核算残疾补偿金》一文,P176—179。
3、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职责险并存时精力危害补偿与物质危害补偿的次第
【观念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定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则的“人身伤亡”既包含产业危害也包含精力危害。精力危害补偿与物质危害补偿在强制职责保险限额中的补偿次第,请求权人有权进行挑选。请求权人假如挑选优先补偿精力危害,对物质危害补偿缺乏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补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职责规模,也没有添加保险公司的担负,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允许。”
【观念来历】《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总第36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奚晓明主编,法令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辅导性事例: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职责险并存时精力危害补偿与物质危害补偿的次第》一文,P121—126。
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怎么承当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定见:
“未参与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应当怎么承当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则。咱们倾向于以为,未参与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处理,但应扫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景象的适用。”
【观念来历】《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奚晓明主编,法令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辅导性事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怎么承当补偿职责》一文,P155—162。
5、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立受害人的交强险补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定见】: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65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则,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现已向被保险人理赔结束为由,对立受害人的补偿请求权。
【观念来历】:《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总第42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奚晓明主编,法令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辅导性事例】,P159-162。
6、案子的判定费用法令性质怎么?怎么担负?
依照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信箱】的定见,“判定费归于诉讼费用的领域,应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则,诉讼费由败诉方担负,胜诉方自愿担负的在外”。
【观念来历】《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总第41集),法令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7、两次伤残判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核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一同交通事故人身危害补偿案子,受害人在申述前由交警部门托付进行了伤残等级判定,申述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从头判定。法院在寻求两边当事人定见后,托付另一判定组织对受害人进行了第2次伤残判定,并采用了该次判定成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核算时刻应到哪一天,一种定见以为,误工费应算至榜首次定残日前一天,由于榜首次伤残判定现已确认了伤残,能够算作误工的截止时刻。另一种定见以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2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依据审理查明的现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2次伤残判定的定论,也就推翻了榜首次评残的定论,榜首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令效力。因而法院应以第2次伤残判定的时刻来确认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定见正确?
【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补偿采彻底补偿准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丢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补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彻底补偿。赞同第二种定见。
【观念来历】:《民事审判辅导与参阅》(总第43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奚晓明主编,法令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民事审判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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