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22:4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据连续实施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处理方法,关于进步增值税征管信息体系的运转质量、催促交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交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现在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交税人因扣税凭据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处理交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并在认证经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处理方法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据抵扣清单》(包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请求稽核比对。?
未实施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处理方法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交税申报期完毕曾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品运送业统一发票、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则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处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许请求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不得核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丢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告诉第一条规则期限内,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则处理。?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丢掉海关缴款书,应在本告诉第二条规则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请求后,应当进行审阅,并将交税人供给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归入稽核体系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答应核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告诉自2010年1月1日起履行。交税人获得2009年12月31日曾经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仍按原规则履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品运送业税收征收处理的告诉》(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送发票增值税抵扣处理试行方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品运送业税收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创造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方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品运送业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税控体系有关作业的紧急告诉》(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处理方法的告诉》(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