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租赁登记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1:10为了加强房子租借处理、维护租借商场的正常次序、维护租借两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城市房子租借处理办法》和《浙江省房子租借处理条例》的规则,租借两边需处理房子租借挂号。
一、县房地产处理局为我县房子租借处理的主管机关,对房子租借实施统一处理。
二、房子租借实施挂号准则。凡在本县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分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租借给本单位运用外,均应按规则处理挂号。
三、租借人和承租人应签定房子租借合同,并自房子租借合同签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县房地产处理局请求挂号。对契合房子租借条件的,县房地产处理局应自接到挂号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处理,并中心发房子租借证。
四、租借两边当事人应仔细发行租借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行改变或解除合同。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征得租借人赞同,可将租借房子一部分或悉数转租给别人。房子转租,转租两边当事人应签定局势的房子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经原租借人的书面赞同后的十天内,向房管部分从头处理房子租借挂号手续。
五、《房子租借证》是房子租借行为合法有用凭据。承租人租借房子用以经营活动的,凭《房子租借证》向工商、税务等部分请求处理有关手续。承租人租借房子用于寓居的,《房子租借证》作为向公安部分处理户口挂号的凭据之一。
六、请求房子租借挂号时,租借人应提交房子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及租借人的身份证明或租借单位的法令资历证明。
七、请求房子租借挂号时,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承租人为单位或其他安排的,应提交单位或安排的有用证件。
八、房子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租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