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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强行要求继续与女朋友恋爱,能这样行使婚姻自由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2:46
段某是一名25岁的男青年,家住山西省某市市郊。2001年,段某与女青年吴某建立了爱情联系。2002年头,女方吴某感到她与段某之间性格不好,便提出与段某间断爱情联系。段某坚决不容许,并以种种手法要挟威吓吴某,他把点着的雷管扔到吴某家的院内。吴某仍不容许和洽。段某依然不死心,一天晚上,段某乘吴某的爸爸妈妈外出之扭,闯入吴某家中,将吴某绑缚起来,扛回自己家里,要求她容许和自己持续爱情,并且成婚,吴某坚决不容许。之后,段某用暴力奸污了吴某。
律师专线
我国《婚姻法》第5条明确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彻底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准则的详细表现。本事例中,女青年吴某由于感到与段某性格不合适,间断爱情联系,这是吴某的权力,她有权作出间断爱情的决议。
一起,《婚姻法》第5条还规则:“……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段某一味羁绊吴某,并把雷管扔到吴某家院内相要挟,这是在进行逼迫,违背了当事人吴某的志愿,是对婚姻自由准则的违背。更为严重的是,段某绑缚吴某,以暴力强奸吴某,不仅是对婚姻自由的蹂躏和损坏,并且构成了强奸罪过,触犯了刑法,应当遭到惩罚处分。
专家释惑
本事例中,男青年段某的行为既违背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准则,又是一种犯罪过为。因而了解什么是婚姻自由,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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