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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统计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9:35
发布部分: 对外贸易与经济协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改变)、国家核算局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规则,拟定本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利用外资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及时、精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利用外资状况,对我国政府(或授权机关)同意的利用外资协议、合同和履行状况,以及由此发生的对外债款、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体系的核算调查,提出核算分析,实施核算监督,为研讨宏观决策、拟定方案、对外沟通供给服务。    第三条    我国一切利用外资的单位和部分,以及经同意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协作运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协作开发项目,都必须按照本规则,供给核算资料,报送核算报表。    第四条    利用外资核算准则,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核算局一起拟定。按照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部担任全国利用外资核算报表汇总作业。利用外资核算的定时报表格局、目标设置、核算口径等必须按一致规则履行。各地方、各部分对外商出资企业的核算调查,须经同级政府核算局同意。 第二章  核算规模    第五条    依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方针、法规、方案办理的有关规则,并统筹世界收支核算的需求,确认利用外资核算的规模和分类:   一、对外告贷。它是指由我国政府、部分、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境外借入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等。   由我国政府和政府授权部分对外供给担保的告贷,也列入对外告贷核算。   对外告贷按资金来源划分为:   1.外国政府告贷。包含政府混合告贷;   2.世界金融组织告贷。包含世界银行、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世界农业开展基金会和地区性开发银行供给的告贷;   3.出口信贷。包含经同意运用的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即延期付款),但不包含国家进口方案顶用国家外汇付出的外贸进口延期付款。   4.外国银行商业告贷。包含国家同意的商业告贷项目,有权对外直接签定告贷协议、合同的单位,以及中国银行按利用外资方案借入的各种现汇资金;   5.对外发行债券、股票。   二、外商直接出资。它是指依法同意在我国境内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和海洋石油协作勘探开发项目合同,由外国出资者以现金、什物、技能等对企业的出资(包含外商收益的再出资),以及在同意的项目出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香港、澳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依法同意在境内建立的上述企业,也列入本核算规模。   外商直接出资方法,按现行法规划分为:   1.中外合资运营企业;   2.中外协作运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协作开发,指按照《对外协作挖掘海洋石油资源法令》同意的项目合同。   三、外商其它出资。是指除上述对外告贷和外商直接出资以外,以其它方法吸收的外资。   1.补偿贸易。(不包含易货贸易)合同规则外商供给的设备价款;   2.加工安装。(包含来料加工、来件安装等)合同规则外商供给的设备价款;   3.世界租借。只限于运营世界租借事务的外商出资企业和经同意有权运营世界租借事务的单位,对外签定的租借协议、合同。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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