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8:52
公司法规则股权转让应实行股东名册改动、工商改动挂号手续,一起《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1条也规则“有限公司改动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改动名字或许称号的,应当自发作变化之日或改动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尽管在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应处理相应改动手续的要求下,但股权转让协议的收效并不当然导致股权发作变化。反之,股权未能发作变化也并非意味着股权转让协议未收效。
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则:“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其出资额向公司挂号机关挂号;挂号事项发作改动的,应当处理改动挂号。未经挂号或许改动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由此可判别,处理工商改动挂号是为了使股权转让协议发生对立第三人的效能。又根据新公司法第74条规则“按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刊出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正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此规则清晰股权转让后须改动股东名册。
尽管公司工商改动挂号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但因为改动挂号会发生对立第三人的法令作用,并且就如今因为股权转让未处理工商改动挂号的争议也十分多,故主张在股权转让后应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的要求赶快处理相应的改动挂号,只要处理完一切的改动要求后,一个股权转让行为才算完全、完全。(此处因为没有适宜的事例,就不在罗列)
从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则:“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其出资额向公司挂号机关挂号;挂号事项发作改动的,应当处理改动挂号。未经挂号或许改动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由此可判别,处理工商改动挂号是为了使股权转让协议发生对立第三人的效能。又根据新公司法第74条规则“按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刊出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正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此规则清晰股权转让后须改动股东名册。
尽管公司工商改动挂号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能,但因为改动挂号会发生对立第三人的法令作用,并且就如今因为股权转让未处理工商改动挂号的争议也十分多,故主张在股权转让后应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的要求赶快处理相应的改动挂号,只要处理完一切的改动要求后,一个股权转让行为才算完全、完全。(此处因为没有适宜的事例,就不在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