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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9:28

各村:
依据2015年12月31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湖镇村庄乡民建房办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西湖镇村庄乡民建房办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乡民建房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市疆土局拟定的《村庄乡民建房用地批阅程序》(试行)的规则,结合我镇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已发布征收布告或列入近期要点工程项目建造的区域阻止建房;未发布征收布告且未列入近期要点工程项目建造的区域的村庄乡民请求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所的,适用本规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削减糟蹋、丢失,准则上主张建平房,并书面许诺遵守规划建造需求,准时拆迁。
第三条 乡民委员会担任对本村乡民建房户现有住所、家庭成员、户籍联系等状况核实后供给相关资料;做好乡民建房触及的土地权属、邻里联系和谐作业。
第四条 建房规范:
1、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方法》第四十三条,村庄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越160平方米;
2、新报建的高楼或平房占地面积:山区(农林村、柴塘村、跃进村、狮子山村、朝山村、长龙村)不得超越120平方米;圩区(横塘村、联复村、石山村、新圩村)不得超越100平方米;
3、从住所安全考虑,新建高楼总高度不得超越9米,平房檐高不得超越3.5米;
4、新请求建房需建车库的,有必要归入建房一致规划,不再独自批阅新建车库;独自报建的车库高度准则上与现有住所一层等高,宽度不超越3米,深度不超越原有住所深度。
5、农林村和朝山村两个夸姣村庄建造要点村依照已批阅的规划
履行。由专业规划单位规划两套建房图例供乡民挑选,乡民建房请求待村审阅契合要求后再行上报。
第五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答应请求建房:
1、经判定,农户现有住所确属危房,需求撤除重建的;
2、契合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相关设备法律法规维护规则;
3、因成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规范的;
4、退伍回乡人员无住所的;
5、刑释解教人员无房寓居确需建房的;
6、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赞同回客籍落户久居,他处无住所的;
7、原有住所因自然灾祸、地质灾祸等原因构成危房需另择地址新建,自己自愿将原宅基地交还团体的;
8、法律法规规则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批阅宅基地建房: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实施后,有租借或出卖、赠与或其它方式不合法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许将住所改作他用的;
2、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3、影响沟、渠、路、涵和公路、铁路、河道、桥梁、电力等维护用地范围内的;
4、地质灾祸易发区和有地质灾祸危险的;
5、已享用福利分房或原有住所被征收并拆迁安顿的;
6、虽有村庄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但实践未在本地出产日子的,即所谓的“空挂户”;
7、不具备分户条件或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处理分户需求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越“一户一宅”法定规范的;
8、请求的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胶葛的;
9、法律法规规则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村庄乡民请求建房准则上组织旧址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所的乡民应与村委会签定退出老宅基地协议,村委会担任监督撤除旧房。
村庄乡民建住所应组织老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禁止占用农用地建房。
第八条 禁止非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团体土地建房。
第九条 村庄乡民请求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契合规则的村庄乡民建房向地点村委会提出书面请求,经村两委会通往后,选址方位、面积在本乡民小组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向镇政府陈述。
2、土城站受理农人建房请求后,5日内,土城站、城管中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现有住所、家庭成员、户籍联系等状况,制作用地平面示意图。
3、村委会组织举行乡民建房听证会,建房户地点乡民组的分片包干村两委成员、乡民组长、党员代表、乡民代表、左邻右舍代表参与,镇土城站、城管中队组织人员参与。
4、镇长办公会每月组织一次会议,对上报农人建房进行批阅。
5、镇政府批阅后,5日内告诉请求人,由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组织人员到现场按赞同方位放线,为建房请求人划定建造用当地位。
6、请求人经放线后,六个月内需完结工程建造,镇土城站和城管中队担任建造过程中的监管。
7、批阅表3日内报区疆土局、区行政执法局存案。
第十条 村庄乡民建房规划应坚持适用、经济、安全、漂亮的准则,契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节省土地、抗御灾祸等规则,并与周围环境相和谐。
第十一条 禁止建房请求人私自变化放线方位,违者视为违章建筑处理。村庄乡民未经赞同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赞同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土地部分会同城管责令交还不合法占有的土地,期限撤除在不合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
第十二条 农人一户多宅的,每户只可保存一处契合规范的宅基地,其他的宅基地有必要依法退回团体。应退出拒不退出的,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三条 超越本规则规则的超高、超建筑面积、多占用土地的房子一概按违法建造处理。
镇城管中队要加强巡查,发现违章建筑及时阻止,阻止无效的,及时上报区城管大队依法撤除。
第十四条 西湖镇村庄乡民建房批阅表附件:
1、村庄乡民请求建房经乡民小组、村两委评论赞同的会议资料;
2、村庄乡民请求宅基地建房,在本团体经济组织或乡民小组张榜,公示期满(5天)无异议的公示状况资料;
3、请求宅基地拟建房方位地形图;
4、契合第七条第一款的,建房人与村委会签定退出老宅基地协议,
5、其他应上报资料。
第十五条 本镇农人种、养殖业等设备农业建造用地,参照本规则及《安徽省疆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疆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撑设备农业健康发展的告诉》(皖疆土资[2014]181号)履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镇土城站担任解说,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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