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1:04
众所周知定金是在合同缔结或在实行之前付出的必定数额的金钱或代替物作为担保来保证合同的实行具有实践根底,假如不实行合同就将其赔交给另一方。由于其担保合同实行,所以归于债款的性质一起归于违约补偿金,那么定金能与危害补偿金相同吗?能够一起用吗?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定金能与危害补偿金并用吗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内容在《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五条中一起作了规则。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法,又是一种违约职责方式。只要在给付定金方或许承受定金方发作违约行为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比较危害补偿金的补偿性,定金则具有必定的惩罚性。并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践发作的危害为条件,定金职责的承当不能代替危害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规则,违约方因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职责而给对方形成危害,依法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从该条能够看出,危害补偿职责是因债款人不实行合同债款所发作的职责。危害补偿具有必定程度上的恣意性并以补偿当事人实践遭受的悉数危害为准则。因而,定金是独立于危害补偿的一种职责方式,两者是能够并用的。
谈到定金与危害补偿金的并用问题,不得不提及违约金。《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好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可见约好违约金与危害补偿金都是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的,二者能够有条件的并用。需求留意的是,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能够恳求削减,这儿必定是“过火高于”才能够恳求削减,至于“过火”的界定还须在详细个案中加剖析确认。《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即二者只能择其一。但在定金与危害补偿金的适用上,我国法令并没有明确规则。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契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由于二者是彼此独立的职责方式,从司法实践中看,已有许多事例支撑了这种观念。但笔者以为,二者并用应该有其约束性,在约好的定金双倍返还不足以补偿受害人丢失时,受害人能够要求适用定金并要求补偿丢失,由于补偿丢失主要是补偿性的,当事人由于获得定金会减轻自己的丢失额,所以适用时要求总额不能超越实践丢失额,然后防止一些不法行为的发作。这要分以下几种状况:
1、没有丢失或丢失小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定金。
2、在丢失大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二者并用,但补偿总额以不超越丢失额为约束。
3、仅要求补偿丢失,与并用作用相同。
实践上法令并不能掩盖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旮旯,总有其空白地点,针对定金与危害补偿金的并用问题,法令上虽没有明确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仍能依据民法基本原理及个案景象作出合法公平的判定。假如在定金方面有更多的问题主张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定金能与危害补偿金并用吗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许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内容在《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五条中一起作了规则。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法,又是一种违约职责方式。只要在给付定金方或许承受定金方发作违约行为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比较危害补偿金的补偿性,定金则具有必定的惩罚性。并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践发作的危害为条件,定金职责的承当不能代替危害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规则,违约方因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职责而给对方形成危害,依法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从该条能够看出,危害补偿职责是因债款人不实行合同债款所发作的职责。危害补偿具有必定程度上的恣意性并以补偿当事人实践遭受的悉数危害为准则。因而,定金是独立于危害补偿的一种职责方式,两者是能够并用的。
谈到定金与危害补偿金的并用问题,不得不提及违约金。《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作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好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可见约好违约金与危害补偿金都是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的,二者能够有条件的并用。需求留意的是,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能够恳求削减,这儿必定是“过火高于”才能够恳求削减,至于“过火”的界定还须在详细个案中加剖析确认。《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既约好违约金又约好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挑选适用违约金或许定金条款。即二者只能择其一。但在定金与危害补偿金的适用上,我国法令并没有明确规则。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契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由于二者是彼此独立的职责方式,从司法实践中看,已有许多事例支撑了这种观念。但笔者以为,二者并用应该有其约束性,在约好的定金双倍返还不足以补偿受害人丢失时,受害人能够要求适用定金并要求补偿丢失,由于补偿丢失主要是补偿性的,当事人由于获得定金会减轻自己的丢失额,所以适用时要求总额不能超越实践丢失额,然后防止一些不法行为的发作。这要分以下几种状况:
1、没有丢失或丢失小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定金。
2、在丢失大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二者并用,但补偿总额以不超越丢失额为约束。
3、仅要求补偿丢失,与并用作用相同。
实践上法令并不能掩盖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旮旯,总有其空白地点,针对定金与危害补偿金的并用问题,法令上虽没有明确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仍能依据民法基本原理及个案景象作出合法公平的判定。假如在定金方面有更多的问题主张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