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是否必须办理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7:49
涉外婚姻在我国越来越多,涉外婚姻处理成婚挂号和都是我国居民处理成婚所需求的资料是不一样的,而涉外婚姻离婚的程序也是不一样的,有时需求进行公证,那么涉外离婚是否有必要处理公证?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涉外离婚是不是有必要处理公证
根据我国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涉外婚姻离婚并不一定要处理公证,只需契合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就能处理。
《婚姻挂号法令》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我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第十一条 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成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证件、证明资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二、涉外离婚公证程序
1、国外法令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令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根据运用的:
第一步需求通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步到该国交际部分处理认证
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需通过这三步承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运用。
2、在我国生成的法令文书需求在国外运用的,也需求上述相似程序的承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局等方面有专门规则,并且有必要有译文;
2.通过第1过程的涉外公证书,由我国交际部领事司认证处处理涉外认证手续。
3.将通过第1、2过程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处理认证。
三、涉外离婚的法院统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等的规则,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权准则如下:
1、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3、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在海外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涉外离婚是不是有必要处理公证”这个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涉外婚姻离婚并不一定要处理公证,只需契合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就能处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涉外离婚是不是有必要处理公证
根据我国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涉外婚姻离婚并不一定要处理公证,只需契合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就能处理。
《婚姻挂号法令》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我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第十一条 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成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证件、证明资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二、涉外离婚公证程序
1、国外法令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令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根据运用的:
第一步需求通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步到该国交际部分处理认证
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需通过这三步承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运用。
2、在我国生成的法令文书需求在国外运用的,也需求上述相似程序的承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局等方面有专门规则,并且有必要有译文;
2.通过第1过程的涉外公证书,由我国交际部领事司认证处处理涉外认证手续。
3.将通过第1、2过程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处理认证。
三、涉外离婚的法院统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等的规则,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统辖权准则如下:
1、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2、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议。
3、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两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述。
4、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在海外成婚并久居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受理。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涉外离婚是不是有必要处理公证”这个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涉外婚姻离婚并不一定要处理公证,只需契合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就能处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