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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的权限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1:44
赋予施工项目经理必定的权利是确保项目经理承当相应责任的先决条件。为了实施项目经理的责任,施工项目经理有必要具有二定的权限,这些权限应由企业法人代表颁发,并用准则详细确认下来。
法律咨询
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哪些权限的咨询?
律师答复:
1.用人决议方案权
2.相应的财政决议方案权
3.进展方案控制权
4.技能质量决议方案权
5.设备、物资收购选定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五十七条修建规划单位对规划文件选用的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货商。
第五十八条修建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担任。
修建施工企业有必要依照工程规划图纸和施工技能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规划的修正由原规划单位担任,修建施工企业不得私行修正工程规划。
第五十九条修建施工企业有必要依照工程规划要求、施工技能标准和合同的约好,对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
第六十条修建物在合理运用寿数内,有必要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修建工程竣工时,房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点;对已发现的质量缺点,修建施工企业应当修正。
第六十一条交给竣工检验的修建工程,有必要符合规则的修建工程质量标准,有完好的工程技能经济材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有国家规则的其他竣工条件。
修建工程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运用。
第六十二条修建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准则。
修建工程的保修规模应当包含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装置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依照确保修建物合理寿数年限内正常运用,保护运用者合法权益的准则确认。详细的保修规模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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