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依章程要求企业收购其所持股份、退还股金的请求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2:02【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事例】股东依规章要求企业收买其所持股份、交还股金的恳求合法
【关键字】交还股金股份收买股份合作制改造自愿处置
【案情简介】
原告:赵春梅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房山汽车修理厂
原告原系被告员工。原告于2000年9月22日向被告交纳股金6000元。2001年11月14日,被告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并与包含原告在内的多名员工签定公司规章,内容为:被告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为被告的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款承当有限责任;……员工个人股遇到股东调出、解雇、开除、退休、亡故等状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买这些股份;该规章一起还约好了两边的其他权力责任。后原告于2003年处理赋闲手续。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收买上述股份。
原告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员工。2000年,被告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让员工以现金入股。原告其时入股6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据。原告于2003年处理了赋闲,可是被告并未将股金交还。被告交还了部分员工的股金。但原告屡次找到被告要求交还股金未果,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交还股金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汽车修理厂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但于案子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证明,内容为:原告申述被告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胶葛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交还其交纳的股金(入股款),被告承认原告在申述书中建议的数额,赞同归还,但现在被告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归还。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公司规章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规则,应为合法有用。在原告处理赋闲手续后,根据公司规章的规则,被告可收买原告持有的股份。一起被告出具的证明,可视为被告赞同收买原告持有的股份,该行为系被告自愿处置其权力,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因而原告要求被告收买股份、交还股金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国家体改委》第七条之规则,断定如下: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汽车修理厂于本断定收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春梅股金六千元。
假如未按断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汽车修理厂担负(于本断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争议焦点】
原告恳求被告收买其所持股份、交还股金的恳求能否建立?
【法理剖析】
本案系公司员工依照规章的规则要求企业收买其持有股份、交还股金而引起的胶葛,法庭审理首要环绕着原告恳求被告收买其所持股份、交还股金的恳求能否建立的判别而打开,因而在剖析该案子时也需求环绕这一焦点来整理头绪:
首要,法令断定:企业收买员工所持股份的相关规则和合同约束力的内在。
合同的收效是指合同的权力责任开端发作法令上的效能,亦即合同具有了法令效能。合同收效包含本质要件和方式要件。前者包含三个方面的要件,分别是:当事人有必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和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则是指关于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合同,自自同意、挂号时收效,或许是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合同收效时刻的,以约好为准。合同收效意味着两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好的权力和承当合同中约好的应当实行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改变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规则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令保护;合同收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令约束力,第三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不合法干与,合同当事人对阻碍合同实行的第三人能够恳求法院扫除波折;合同收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胶葛的重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