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4:50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绿城支行诉郑州市惠济区老鸦
陈街道就事处、郑州市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确保担保告贷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老鸦陈村
法定代表人:刘雨林,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刘月武,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绿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103号
负责人:李永标,行长
托付代理人:刘俊贤,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刘晓勇,该行客户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就事处,住所地郑州市江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湘洲,就事处主任
托付代理人:杜保富,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下坡杨暖气片厂,住所地郑州市老鸭陈镇下坡杨村
法定代表人:杨书军,厂长
托付代理人:杨宝增,该厂员工
一、案子基本情况
2001年9月11日,农行郑州市市郊支行给中州彩印包装公司发放贷款55万元,告贷期限2001年9月11日至2002年9月10日,年利率7.2%,下坡杨暖气片厂对上述告贷供给连带责任确保,确保期限为告贷合同约好的债款人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告贷到期后,中州彩印包装公司先后归还市郊支行告贷合计15万元及部分利息(老鸦陈就事处为还款人),剩下告贷及利息经农行屡次催要未果。2004年3月14日,农行市郊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绿城支行、中州彩印包装公司、下坡杨暖气片厂签定债款转让协议书,将农行郑州市市郊支行对中州彩印包装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款转让给农行郑州市绿城支行。
二、一审确定和判定成果
原审法院审理以为,农行郑州市市郊支行与中州彩印包装公司及下坡杨暖气片厂之间签定的告贷合同及确保合同系三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为有用合同。三方应依照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责任,但包装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好在告贷期限届满后归还悉数告贷,其行为归于违约行为,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农行郑州市市郊支行已将债款转让给农行绿城支行,且债款转让行为合法有用,故农行郑州市绿城支行要求包装公司归还告贷及利息的恳求,本院予以掌管。暖气片厂作为担保人,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农行绿城支行要求老鸦陈就事处承当民事责任,没有法令根据和现实根据,不予支撑。判定如下:(一)包装公司应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出农行绿城支行告贷40万元计利息48636元;(二)暖气片厂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农行绿城支行其他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