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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性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0:07

对荣誉权概念的界定天然引申出对荣誉权性质的讨论。现在,学术界对荣誉权性质的界定从最大规模上有两种观念即:荣誉权否定说和荣誉权必定说。其间必定说又包含品格权说、身份权说及两层特点说。笔者拥护荣誉权必定说。
1.否定说。该说建议荣誉权不具有独立性。持否定说的学者中,张宝新先生的观念最具代表性。他建议:荣誉是声誉的一种特别景象,运用声誉权的规矩彻底可以维护部分人的荣誉权。其理由有四。其一,比较法研讨的成果显现,大多数国家或区域的民法典均不将荣誉及荣誉权列为独立于声誉权的民事权利。其二,与声誉权不同,荣誉并非人人都能享有,也非人人都必须具有,它是一种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别品格或精力利益,因而不应以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权利方法加以承认和维护。其三,既使是我国建议荣誉权必定说的学者,对荣誉权的性质,损害荣誉权的方法也没有一致的知道,无所适从。其四,在实践中,颁发各种荣誉称谓和奖赏的品种和等级都是不标准的。别的损害荣誉权的事例少4。还有学者的建议也大体相同,乃至说:“我国将荣誉权作为一项品格权规则在《民法通则》的人身权一节中,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失误,立法者应该在往后拟定民法典时加以批改”5。
关于以上建议,笔者不敢苟同。对理由一的辩驳 :从比较法视点来看,在别国没有规则的莫非在我国就不能规则吗?假如以为这样规则不利于与世界接轨,可是《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则:“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主宅、和通讯不得恣意干与,对他的荣誉和声誉不得加以进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狡计条约》第十七条规则: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所、和通讯不得加以恣意或不合法干与,对他的荣誉和声誉不得加以不合法进犯……”可见该两项世界法都触及到了荣誉及荣誉权。一起也就说明晰我国的规则更有利于与世界接轨。对理由二的辩驳 :请先看事例6:
一九九八年结业于锦州中学的贾跃参与高考,因为发挥异常。仅以二分之差未能进入重点大学。可是,贾跃在高中期间一贯德才兼备,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并荣获锦州市“优异学生干部”称谓。按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则,获市级以上优异学生干部的考生可享受加非常的待遇。而锦州市教委在收拾审阅学生档案时,把“优异学生干部”换成了“三好学生”,致使该生不能享受到这种荣誉待遇。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合法侵略女大学生荣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锦州市教委向受害者赔礼道歉,康复其荣誉,并补偿受害者经济和精力损失八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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