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房屋租赁纠纷次承租人要求赔偿是否属于反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5:38

次承租人作为案子的第三人,一般状况下归于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位置,因而,不管其提出什么建议,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处理胶葛的考虑,假如次承租人提出此类建议的,能够在其另行提申述讼后,将该诉讼与原租借合同免除胶葛兼并审理。一起,另行诉讼归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案情介绍:
业主和一承租人签定了商铺租借合同,约好承租人可运营分租事务,如一方违约,另一方能够免除合同。到06年8月,承租人现已接连3个月未交纳租金,但承租人一向有准时收缴各次承租人租金,业主遂决议免除与承租人的租借合同,所以以承租人为被告,恳求法院判令免除其与承租人的租借合同,并恳求判令承租人将房子租借偿还原告运营。
申述后,业主向次承租人告知了以上状况,表明次承租人须与业主签定新合同从头确认租金规范。对此,次承租人坚持要按其与承租人的租借合同租金规范持续运用商铺。所以,业主向法院恳求追加一切次承租人为第三人。
这时,我遇到了第一个问题:法院不承受恳求,理由是原告恳求的是回收房子运营权,这毫无需求追加第三人,只是针对承租人一个被告作建议即可。
可是,判定下来到履行最少两个月,作为业主可经不起磨时间带来的丢失,所以业主以次承租人侵权为由,恳求法院追加一切次承租人为被告,并改变诉讼恳求:恳求判令一切被告把房子偿还原告运用。
这时,我遇到了第二个问题:法院仍不承受恳求,理由是改变后的诉讼恳求的确触及对次承租人的建议,可是不能列次承租人为被告,他们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因而只能列为第三人。
最后能买单的诉状是:被告为承租人,第三人为一切次承租人,诉讼恳求是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及一切第三人将房子偿还原告运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