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价值怎么规定的,有何不足之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12:33
在平常日子中,我们应该都了解,在和别人签定担保合一起,可以用自己的物品作为典当物,当然典当的东西可所以个人有形产业也可所以无形的,比方房产证,土地运用权,稳妥等,那么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典当物有关的的法令问题。
典当物的价值怎样规则的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越其典当物的价值。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典当,但不得超越其余额部分。”依据上述规则,当事人在设定典当时,应保证典当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不然不能设定典当权。该规则的立法意图明显是为了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使其债款获得充沛的担保而有彻底受偿的或许。可是该规则过多地考虑典当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彻底倾向于典当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涉了典当当事人的权力。因而,《担保法》第35条的规则不只在法令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并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费事。
有何不足之处
1、本条约束了当事人的意思自在,不利于物尽其用。典当权设定的意图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可是,是否设定典当以及典当担保的债款数额巨细彻底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应由当事人依民法意思自治准则自主挑选,这种挑选并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令没有强行干涉的必要。一般来说,在商场经济条件下,债款人作为合理的经济人,其在挑选典当担保时,都会根据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合理挑选,以便使自己的债款获得充沛的保证。可是,假如债款人乐意以价值较小的产业来担保其债款在将来得到完成,这也是其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可由其自在挑选。何况,有产业担保总比无产业担保要好得多,与其使典当物价值低于所担保债款数额的典当无效,不如承受该种典当,以便使债款获得部分典当物的保证。这样也有利于发挥典当物的经济功效,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场买卖。
2、本条无视典当物的价值改变,不符合典当权的本质特征。典当权本质上是一种以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典当权设定后,并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典当权人所重视的并非获得典当物的实体自身,而在于获得典当物所表现的价值,来保证其债款的满意。可是,典当物的价值不是原封不动的,而是处于一个不断改变开展的过程中。一方面,标的物的添附、完善,或许会使其价值有很大进步;另一方面,长时间的运用也或许使价值发作大幅度的下降。商场行情的改变、通货膨胀,更或许使其价值与建立典当权之时有大相径庭。由此可见,在典当权设守时,典当物的价值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况,因为典当物的价值能否保证债款的清偿,不是以建立典当权时为规范核算的,而是以将来完成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来衡量的,即便在设定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高于或许等于所担保的债款,倘若在完成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急剧下降,也不能保证债款充沛受偿;相反,即便在设定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款,将来因为典当物的价值增值,或许债款人可以实行债款或供给其他方式的担保,债款人的债款也彻底可以得到清偿。因而,法令强行要求典当物的价值有必要高于或许等于所担保的债款数额不只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事实上也是不或许完成的。
一个人因资金不足而在官司中被典当去家产,这是电视中经常出现的剧情,可是这一起也是现实日子中会发作的,典当物也是价值良莠不齐的,大到房产土地,小到随身之物,那么典当物的价值应该怎么规则呢,那又有何不足之处呢,假如我们想深化了解这个问题,那么听讼网将会为您供给专业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我们进行法令咨询。
典当物的价值怎样规则的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越其典当物的价值。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典当,但不得超越其余额部分。”依据上述规则,当事人在设定典当时,应保证典当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不然不能设定典当权。该规则的立法意图明显是为了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使其债款获得充沛的担保而有彻底受偿的或许。可是该规则过多地考虑典当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彻底倾向于典当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涉了典当当事人的权力。因而,《担保法》第35条的规则不只在法令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并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费事。
有何不足之处
1、本条约束了当事人的意思自在,不利于物尽其用。典当权设定的意图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可是,是否设定典当以及典当担保的债款数额巨细彻底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应由当事人依民法意思自治准则自主挑选,这种挑选并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法令没有强行干涉的必要。一般来说,在商场经济条件下,债款人作为合理的经济人,其在挑选典当担保时,都会根据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合理挑选,以便使自己的债款获得充沛的保证。可是,假如债款人乐意以价值较小的产业来担保其债款在将来得到完成,这也是其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可由其自在挑选。何况,有产业担保总比无产业担保要好得多,与其使典当物价值低于所担保债款数额的典当无效,不如承受该种典当,以便使债款获得部分典当物的保证。这样也有利于发挥典当物的经济功效,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场买卖。
2、本条无视典当物的价值改变,不符合典当权的本质特征。典当权本质上是一种以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典当权设定后,并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典当权人所重视的并非获得典当物的实体自身,而在于获得典当物所表现的价值,来保证其债款的满意。可是,典当物的价值不是原封不动的,而是处于一个不断改变开展的过程中。一方面,标的物的添附、完善,或许会使其价值有很大进步;另一方面,长时间的运用也或许使价值发作大幅度的下降。商场行情的改变、通货膨胀,更或许使其价值与建立典当权之时有大相径庭。由此可见,在典当权设守时,典当物的价值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况,因为典当物的价值能否保证债款的清偿,不是以建立典当权时为规范核算的,而是以将来完成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来衡量的,即便在设定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高于或许等于所担保的债款,倘若在完成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急剧下降,也不能保证债款充沛受偿;相反,即便在设定典当权时典当物的价值低于所担保的债款,将来因为典当物的价值增值,或许债款人可以实行债款或供给其他方式的担保,债款人的债款也彻底可以得到清偿。因而,法令强行要求典当物的价值有必要高于或许等于所担保的债款数额不只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事实上也是不或许完成的。
一个人因资金不足而在官司中被典当去家产,这是电视中经常出现的剧情,可是这一起也是现实日子中会发作的,典当物也是价值良莠不齐的,大到房产土地,小到随身之物,那么典当物的价值应该怎么规则呢,那又有何不足之处呢,假如我们想深化了解这个问题,那么听讼网将会为您供给专业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我们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