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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7:31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详细建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运用假造的信用卡、报废的信用卡和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违法的特别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片面上有非法占有意图,客观上须具有超越规矩限额或现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偿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清晰构成要件,才干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违法的立法。
现在,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种违法构成条件的知道存在许多不合,本文拟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立法完善问题作一开始讨论,以求对司法实务与立法改善有所助益。
问:什么是“透支”行为?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或发卡公司信用卡帐户上资金缺乏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同意,答应其以超越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运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用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事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供给的一种消费信贷。可是有必要恪守信用卡的规章规矩,要求持卡人在规矩的期限内补足资金,并按规矩付出利息,这样才构成好心透支,从而是一种法令所答应的行为。从我国现在发行的信用卡来看,除了外币品种的信用卡不答应透支外,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答应在必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好心透支。
司法实务中,正确知道“透支”行为,有必要将好心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别开来。可是因为有关的法令、法规、规章并未对“好心透支”的概念予以清晰,以及信用卡理论与实务部门对《信用卡事务办理办法》与刑法规矩的恶意透支的概念了解的不同,导致在好心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别规范上存在很大不合。现举两种有代表性的观念予以分析。
一种观念以为,持卡人在自己存入的信用卡备用金余额缺乏的情况下,按照信用卡办理规矩和信用卡规章,依据自己的实践经济状况,在必定限额内透支并于透支后在规矩期限内偿还透支款并付出相应的透支息,即属“好心透支”,(注:拜见阿不都热依木。卡得尔、张国吉:《信用卡透支初探》,《公民查看》1995年第4期,第8页。)简而言之,所谓好心透支,便是持卡人在规矩限额内透支并于规矩期限内偿还透支金钱并交纳透支息的行为。与此相对,恶意透支,便是合法持卡人使用银行授权限额,成心超出实践偿还才能取现消费,或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进行突击取现和消费躲避偿还透支职责的行为。(注:苏正洪:《论违法型的恶意透支之确定与处理》,载《上海市惩治和防备金融诈骗高档研讨会论文集》(1996年),第75页。)该观念把恶意透支分为违规型恶意透支和违法型恶意透支两类。违规型恶意透支是指不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但超越了银行规矩限额或期限透支的行为,片面上持卡人并不想躲避偿还透支职责,客观上,透支由自己偿还,超越自己实践偿还才能时,由担保人作出偿还。违法型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回绝偿还或变相回绝偿还且数额较大的透支行为。有的论者将违规型恶意透支(该论者称之为“违法的恶意透支”)与违法型恶意透支(该论者称之为“违法的恶意透支”)的区别规范归纳为:数额巨细;是否自动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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