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7:47(1)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能亲身行使所有权,而只能由主体代表代为行使所有权。这一点显着差异于团体土地所有权。团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能够亲身行使所有权。
(2)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不能亲身行使士地所有权的悉数四项权能。国家不能亲身行使占有、运用权能,即使是代表国家行使占有,运用权能的人,其身份也是土地运用权人。因而,要完成国有土地的运用,必须将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让与用地者,而国家以必定方法享有完成土地经济效能的收益权。而团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自身及主体代表却能够亲身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悉数运用权能,例如对未实施承包经营的团体土地,乡民可实施团体占有、运用和收益。
(3)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对土地保有终究的处分权。这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以是否具有终究的处分权来衡量,国家土地所有权更契合所有权的完全性与绝对性特征。国家能够决议国有土地的终究命运,也能够决议团体土地的终究命运,这一点会集体现在国家对土地的用处控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