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争议及其无效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7:10案情:
2004年被恳求人曹月花先后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两项名为“背心(环卫简略04-13)”和“警示夹克衫(04-06)”的外观设计专利恳求,2005年被授权布告。之后,在产品招投标等商业活动中,被恳求人经常打着专利产品的旗帜夺标。诸暨市天龙雨衣厂为了保护本身的合法利益托付我所于2005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对上述二项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的恳求。在恳求书中指出,被恳求人的专利产品作为惯例的产品设计,形状及图形简略,且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搜集到了很多依据,以为被恳求人恳求的专利在恳求日前已被揭露运用,不具有新颖性,不该被颁发专利权。被恳求人及其署理人对此提出了对立定见,以为恳求人供给的依据真实性存在疑问,且依据与本案触及的专利之间没有关联性,故没有构成完好的依据链。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9日通过口头审理,在两方当事人剧烈争辩的基础上,确定恳求人的依据有用,支撑了恳求人的陈说,终究这两项专利权因损失新颖性均被宣告悉数无效。
启示: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简化程序,进步功率,在检查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时不进行本质检查,因而从恳求到授权花费的时刻比较时间短。但在授权布告下一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无效恳求,是法令赋予大众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有用途径。
2. 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或结构改进之后应及时恳求专利,一起在恳求之前留意做好保密工作,避免损失新颖性无法得到授权。假设揭露了,出于防御性考虑也要赶快恳求,避免被别人抢先恳求而面对被指控侵权的为难境况。
3. 本身权力的建议离不开真实有用的依据,本案便是因为署理人在依据搜集方面做了很多辛苦工作,找到了一张从不同的三个方位反映出工作服全体外形的插图,然后成功地让两项专利得以无效,保护了恳求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