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7:53成都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关于工伤确定统辖问题的告诉
成劳社办[2004]52号
各区(市)县劳作和社会保证(人事和劳作社会保证)局: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遵循〈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定见的告诉》(成府发[2004]3号),现将有关工伤确定统辖的问题告诉如下:
一、 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确定请求由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挂号的地点市、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对应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统辖。
二、 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的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工伤确定请求由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机关所对应的市、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统辖。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企业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统辖。
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工伤确定请求由用人单位地点地的区(市)县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担任统辖。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