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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20:45
一、诉讼署理人的概念
这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署理权限内,署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行政诉讼署理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然他就不是署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均非诉讼署理人。并且,此种署理人是署理进行行政诉讼,这与其他署理准则有所不同。
2、署理人在署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的法令结果归归于被署理人。署理诉讼是依据署理权而发生,只需署理人的诉讼行为是在署理权限以内,就对被署理人发生法令结果。
3、署理人参与行政诉讼的意图在于维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诉讼署理人只能在一个案子中署理一方当事人。
署理人准则的含义是:(1)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能参与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为当事人供给法令上的帮忙,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权力、提出建议;(3)有助于法院依法正确及时地审理案子,承受监督,避免与削减违法与过错,进步审判质量。
二、诉讼署理人的品种
行政诉讼署理人分为如下三种:
1、法定署理人。是指依法直接享有署理权限,替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这种署理权直接依据法令设定而发生,不以被署理人的毅力为搬运。条件是:(1)被署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2)署理人与被署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联系。首先是爸爸妈妈、爱人、子女、兄弟姐妹等。假如被署理人没有作为监护人的亲属,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作为其监护人,即法定署理人。
法定署理是全权署理。法定署理人所做的全部诉讼行为,被视为是被署理的当事人自己所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法定署理人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平等位置,能够署理当事人为全部诉讼行为,包含处置实体权力的行为。可是,法定署理人究竟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力和职责的承当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署理人。
法定署理人署理权限是依据亲权或监护联系而发生的,它的消除也是在必定法令现实呈现后消除的。首要有:被署理的未成年人现已成年,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康复正常,从头具有行为能力;署理人自己逝世或损失行为能力;被署理人与署理人之问的收养联系被合法免除等。
2、指定署理人。即由人民法院指定署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指定署理的条件是:(1)被署理人归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2)被署理人无法定署理人,或许虽有法定署理人,但法定署理人互相推诿署理职责或许不能行使署理权;(3)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无须被指定人赞同。
指定署理人的署理权限是个杂乱的问题。一般以为,指定署理人如属法定署理人,则其权限便是原法定署理人的权限;如归于法定署理人以外的人,法院在指守时应予清晰。
指定署理人署理权限消除的景象是:案子完结;当事人发生或康复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署理人能够行使署理权等。
3、托付署理人。受当事人、法定署理人托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便是托付署理人。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则: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1~2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许所在单位引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能够受托付为诉讼署理人。第30条规则:署理诉讼的律师,能够按照规则查阅本案有关资料,能够向有关安排和公民查询,搜集依据。这儿需求留意的问题是:
(1)托付署理权是在托付人与受托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的基础上并由托付人授权托付而发生的,既非源于法令,也非单独指定行为。托付人须向法院提交自己授权的授权托付书。有关署理权限的事宜,应在托付书中载明。
(2)行政诉讼法规则的托付署理人有五种,即律师、原告或第三人的亲属、所在单位引荐的人、社会团体、经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其间,律师作为托付署理人,依据法令享有特别的权限:能够查阅本案资料,包含庭审和庭外资料;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取证。社会团体作为诉讼署理人是行政诉讼法规则的特征。
(3)依据《行诉法解说》第25条,当事人托付诉讼署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和详细权限。公民在特别情况下无法书面托付的,也能够口头托付。口头托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许其他有职责帮忙的机关回绝人民法院向被约束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托付建立。当事人免除或许改变托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告诉其他当事人。
(4)托付署理权消除的首要依据有:诉讼完结;托付人免除托付;受托付人辞却托付;当事人、第三人替换或逝世;受托付人逝世或损失行为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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