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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人不规范使用商标在侵权诉讼中有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21:10

案情回放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具有“六神”文字及文字和字母组合二项商标专用权,核准在第3类化妆品等产品上运用,商场上侵略原告“六神”商标的行为屡有发作,其商誉遭到严峻损害。2009年7月27日,原告在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丸六百货商店运营场所购买的“六神”花露水,经辨别为冒充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以为,被告的行为侵略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恳求判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被告辩称,其仅是运营面积一个平方的个体运营者,货摊也仅仅零散出售,花露水作为夏日产品,只出售一季,不行能对原告形成那么大的经济损失。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六神 Liushen”文字和字母组合商标和“六神”文字(纵排)商标的权力人,核定运用产品第3类,但两者指定产品并不相同,仅部分重合。前者指定产品没有花露水,后者指定有花露水。原告在其出产的花露水产品标贴上运用的商标标识包含“六神”纵排和横排文字并均标示注册商标符号,纵排文字与其注册的第1116603号商标图样相同。一起,标贴上有“我国驰名商标”字样。但其与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确认我国驰名商标所附图样存在不同。其横排文字只运用“六神”,未运用“Liushen”字母,未标准运用注册商标标识。被告出售的“六神”花露水与原告出产的“六神”花露水在产品外观、包装、标贴等方面相同。故法院判定被告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等。
法官点评
一、原告商标专用权和维护规模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原告别离受让和注册取得“六神Liushen”和“六神”商标专用权。上述两商标其核定产品虽均在第3类产品上,但其核定运用的产品规模并不相同。因而原告商标专用权规模应受注册商标和核定运用产品的约束。也就是说,商标示册人只能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而不该对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享有专用权,即无权将与其核准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运用;商标示册人只能对其核定运用的产品享有专用权,而不能对与其运用的产品“相似”的产品享有专用权,即不该把核准注册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用于与核定运用的产品“相似”的产品上。商标权人应恪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则,原告虽取得两项商标专用权,可是因为两商标标识和指定产品不同,假如权力人要一起运用上述商标,只能就两商标核定的商标类别相同的产品上运用,而不该随意扩展在不同或相似产品上运用。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对此有清晰的规则,注册商标的运用规模,即“商标的独占运用权”的规模。但其注册商标的维护规模应大于其商标专用权规模,即可扩展到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近似和与“核准运用的产品”相相似的规模。
二、原告自行改动注册商标运用应承当的职责
原告在其实践出产的花露水产品上未标准运用“六神Liushen”商标即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该商标2002年3月被商标局确以为我国驰名商标,该运用行为应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阻止性行为,其自行改动注册商标并标示“我国驰名商标”字样对一般顾客具有必定误导性,且不契合其被确以为我国驰名商标时,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驰名商标确认和办理暂行规则》第四条和商标局《关于驰名商标确认期满后有关问题的告诉》的规则,上述行为虽对原告行使商标阻止权不构成本质影响,但权力人应当严厉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法令不该支撑违法或不妥运用行为而取得不妥利益。
三、被告出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出售的“六神”花露水与原告出产的“六神”花露水在产品外观、包装、标贴等方面均相同。被告以为其出售的花露水是否是冒充产品仅仅原告单独所谓的辨别和陈说。但其并未对原告陈说的真品与假货之间的差异提出反证或有依据的辩驳,关键是其完全可以经过供给产品的合法来历加以证明其出售的产品真伪,其未提交依据加以证明。原告陈说其在出产的花露水产品上别离运用了其第1116603号和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一起陈说其在产品标贴上印有“我国驰名商标”是依据商标局确认而运用。此外,判别商标是否侵权并不是以原告实践出产的产品进行比照,而是以商标示册证上贴附商标图样比照。可见,被告出售的“六神”花露水产品运用的商标与原告第1116603号商标和核定运用产品相同,与第1062398号商标仅文字相同,构成近似。因而,被告出售的花露水在与原告两注册商标相同和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行为侵略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四、关于补偿职责的确认
原告建议以其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被告侵权的片面差错及未供给产品的合法来历依据等参阅要素,恳求按法定补偿确认被告的补偿职责。原告恳求依法定补偿确认补偿职责可予支撑,但其参阅的要素不具有合理性,因而不该采用。依据本案的现实,应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参阅被告仅仅出售者、运营规模较小、出售规模有限、出售时刻较短、侵权产品价格低廉、商场赢利不大,具有季节性产品的特色及实践结果,并考虑到原告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晦气结果等予以合理确认。一起,原告还建议补偿其为阻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但在对原告提交的方式实在的所谓“住宿费”发票进行核实后,发现并不实在,由此阐明其行为有违民事活动应遵从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判定应引导权力人合理行使权力,因而对此类权力人不诚信的恳求补偿建议不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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